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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空|玉米种子侵权引发5334万元创纪录赔偿
2025-10-21  浏览:402
  一粒玉米种子被侵权,竟然引发5334.7万余元的赔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公众介绍了一年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其中,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对“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上诉案的案情进行了详细披露。在该案中,原告公司向侵权方索赔1.6亿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经综合考量,依法将赔偿金额确定为5334.7万余元。该案是目前判赔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舆论称其为种业保护的“创纪录判决”。
 
  据了解,恒某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经营玉米自交系“NP01154”品种并有权进行民事维权。恒某公司起诉主张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等7个杂交玉米品种均系使用“NP01154”作为亲本组配形成的品种,请求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6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该案一审中,恒某公司提交4份检测报告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与“NP01154”品种具有同一性,金某公司构成侵权;金某公司提交2994号测试报告认为两者为不同品种,其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通过扩大位点检测形成的2994号测试报告,认为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与“NP01154”为不同品种,判令驳回恒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恒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二审合议庭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近20份新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并严格质证,对有争议的2994号测试报告要求检测机构作出补充说明并实地调查核实。同时依职权调取包括品种权审查档案、行政执法记录等大量证据,就玉米分子鉴定加测位点的专业事实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育种专家、行业主管部门、法学专家等的意见。最终认定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因不符合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不具有证明力。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金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NP01154”品种权;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进而确定赔偿总额为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两倍,即5334.7万余元。二审判决同时要求金某公司:一是停止使用与“NP01154”具有同一性的“YZ320”作为亲本生产杂交玉米种子,停止销售相关侵权种子;二是在法院监督或恒某公司见证下,消灭侵权种子繁殖活性;三是将本判决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股东、关联公司等相关主体,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判决明确,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停止侵权义务的,应当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拒不履行前述第一项的,以每日10万元计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二项的,以每日5万元计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三项的,以每日2万元计算。
 
  该案宣判后,金某公司主动联系恒某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各项侵权责任。恒某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次胜诉不仅是公司个案的胜利,更是整个行业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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