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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农户购买杂交种出现种子质量时如何索赔
2013-02-21  浏览:13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种子商品化发展迅速,但是一些种子经营供应商为片面追求利益而忽视种子质量,一些不法种子经销商掺杂使假、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致使广大农民种植户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后,我乡的两杂种子经营由过去的乡农科站独家经营到现在市场的放开经营,种子经营业户由过去的一个乡镇一家发展到一个乡镇5—6家。经营品种的数量由过去较为单一的几个品种发展到现在近百个品种,农民在选购种子上存在畏惧心里,不知道该如何选购放心种子。

    我从我推广杂交种种子近20年的经验看,觉得有必要在这里跟大家做共同的探讨:

    首先我们应该先认识什么是假种子和劣种子?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如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一般品种标注为主要推广品种,在农村繁殖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生产,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不使用批准的名称等等。

    上列采用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销售的种子,均为假种子。

    其次是劣种子。劣种子是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

    第三是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收。是指种子使用者使用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选择适宜的环境条件播种,采取良好的栽培措施进行田间管理,农作物在发芽出苗期和苗期以及整个营养生长阶段的生长、发育都正常,仅仅由于生殖生长阶段出现异常,导致农作物没有收获。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收,种子经营者应当赔偿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依据农业部的有关解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该作物当年的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应按所在乡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依据)来确定。杂交种则应该按该乡作物杂交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该作物收获物的单价以县物价局公布的价格为依据。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为: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由于绝收时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为零,所以其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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