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刘俊鹏的办公地点设于郑州,因业务需要长期在全国各地出差。采访那天,他正在河北出差。
2012年进入种业行业,2023年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团队规模由最初五六人发展至五十余人。虽非科班出身,历经多行业从业经历,但深耕种业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长期扎根一线,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实务重要的行业观察者。
《种业新说》本期与刘俊鹏对话,探讨侵权形态的结构性变化、EDV制度落地的真实挑战,一个“非科班”出身的从业经历以及对行业未来的判断。
Q:叶剑|农业产业化观察员
甘泉|农业商业化观察员
Q:种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较为典型的权益受损情形有哪些?结合你们经办案件,能看出哪些行业趋势?
A 刘俊鹏:从案件数据变化能够观察到明显的区域差异。经过多年维权治理,黄淮海区域杂交种侵权案件已大幅回落,目前该类案件数量已处于低位;但亲本侵权案件占比攀升至80%‑90%。东华北区域则呈现杂交种侵权与亲本侵权案件同步高发、数量基本持平的状态。按照当前发展态势判断,未来两年东华北地区杂交种侵权案件也将逐步下降。随着黄淮海区域审定制度改革落地,审定环节要求提交亲本授权证明材料,现有一批亲本侵权案件处置完毕后,相关侵权行为也将呈下行态势。
小麦领域的知识产权风险正快速凸显。小麦属于自花授粉作物,农户自留种实施门槛较低,种植大户、合作社直接将收获籽粒筛选加工后作为种子对外销售。前期市场对该类行为的风险认知不足,经过近几年的数据看,市场主体与一些农户自留种销售侵权行为呈现扩散式增长。
Q:若品种前期未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后续维权会面临多大障碍?可否结合实例说明?
A 刘俊鹏:铁391就是较为典型的案例。该品种前期未完成权属保护布局,市场套包、假冒种子泛滥,维权工作推进阻力较大。直至完成亲本授权手续之后,维权手段才得以完善,但前期已经产生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自交系一旦被公开使用,将丧失品种权申请所要求的新颖性,后续再开展保护很难实现预期效果;该类情形下损失追偿难度极高,仅有少数商业信誉良好的主体愿意承担部分补偿,多数侵权主体不会配合。
郑单958也属于前期保护缺位的典型,该品种侵权种植面积甚至超过合法推广种植面积,实践中部分品种侵权规模会高于正规市场销售规模。
Q:为什么仍有部分育种从业者存在“自主选育品种天然归属于自己,无需专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
A 刘俊鹏:该类观念在老一辈育种工作者中过去较为普遍,目前行业认知已有明显改善。当前更为突出的现实问题是人情因素制约维权,该现象在育种科研人员群体中均较为常见,出于情面考量放弃维权,造成创新投入对应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知识产权制度资源被闲置。
同时行业也存在口头合作约定履约风险,部分品种转让项目仅达成口头约定,后续约定的收益提成无法兑现,合作关系破裂。针对该类风险,我们为合作科研人员提供全链条规划服务,将品种授权、合同拟定、管理、维权预案统筹前置,从项目起始阶段做好制度安排,避免产生纠纷之后再补救。
Q:种业知识产权维权的现实难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A 刘俊鹏:首先是资金成本压力。我们大多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前期由我方垫付各项维权开支,仅诉讼费本年度已垫付300余万元,预计年底诉讼费一项垫资费用将达到600余万元,如计入公证、品种检测、外勤人员等成本更是一大笔开销。
其次是维权周期不可控。部分案情简单案件可在一至两个月取得处理结果,但大量案件周期长达两至三年,我们目前有案件已经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从一审至今历时近三年尚未审结。
另外,司法判赔数额与权利人实际遭受的市场损失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以蓝莓种苗侵权为例,侵权种苗售价仅为合规种苗的一半,侵权果品上市直接冲击整体市场价格体系,损害的不只是个体经营利润,甚至会动摇蓝莓品种对应的整体商业模式。
Q:侵权主体利用司法程序拖延维权进程的现象是否多发?
A 刘俊鹏:该情形客观存在。侵权方提起上诉后,二审审理周期内侵权销售行为仍可持续开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体量较大,排期开庭需要时间,程序空转阶段会持续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Q:EDV制度正式落地之后,客户最关切哪些问题?
A 刘俊鹏:EDV制度出台后行业争议较多。针对部分优异骨干种质资源,不少育种单位基于该种质开展回交、转育、改良工作,育种人普遍存在顾虑:自身选育的品种是否会构成派生品种侵权。
需要明确的是,EDV制度适用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老品种适用老规则”,在制度实施前已经完成选育、实现市场推广的派生品种,不会因新规出台被认定为侵权。
但纸面法律规则和产业实际之间仍存在较多需要磨合的环节,鉴定阈值、取证规范、侵权判定标准等实操层面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执行口径。不同检测技术对应的判定阈值存在差异;取证取样难度也因作物类型区分明显,玉米等大田作物取样相对简便,果蔬类作物取样溯源难度较高;繁殖材料经过多轮市场流转之后,源头追溯工作阻力很大。
Q:您提到过“被动侵权”相关案例,可以做具体介绍吗?
A 刘俊鹏:曾有企业购买品种,事后才知晓采购标的单亲侵权,自身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经我们介入调解,侵权主体完成补偿之后,双方达成商业合作。侵权主体实现经营合规,品种权人新增市场合作方,实现双方共赢。
针对亲本侵权案件,我们更多优先推动调解促成后续商业合作,因为一部分市场主体属于被动侵权,对品种的侵权属性并不知情,通过调解并促成合规合作更契合行业长远发展。与之不同,杂交种侵权大多属于主观故意侵权,该类案件客户一般要求从严打击,不接受调解妥协。
Q:你们业务布局是怎样的?为什么业务会从维权向科研端延伸?
A 刘俊鹏:我们内部划分不同业务板块,云南团队负责蓝莓、葡萄等果树类品种知识产权业务;黄淮海团队主攻小麦维权;东北团队聚焦玉米等大田杂交作物;海南板块布局科研相关业务。
向科研端延伸源于行业现实需求。不少合作育种科研人员掌握优质自交系资源,但缺乏配套的权属管理与保护能力。我们希望盘活这一部分种质资源,既解决科研人员的现实痛点,也反向支撑维权业务开展。
我们的目标是构建业务闭环:联合育种科研人员产出的自交系,交由我们开展权属管理;组配选育形成新品种之后对接企业完成开发推广;品种投放市场后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再交由维权板块处置。由事后维权向上延伸至科研权属管理、向下拓展到品种市场化运营,这套业务布局是对行业现实需求的回应。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仅依靠事后维权手段。
Q:如何看待国内种业行业格局后续演变?
A 刘俊鹏:行业并购整合正在加速。受玉米产业行情影响,部分缺乏自主科研能力的种业企业生存承压;具备自主研发实力的头部企业加快行业并购。预判十年之内国内种业将形成头部企业主导的竞争格局,大量中小型种业主体将被兼并重组。
Q:对未来五年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行业趋势有什么判断?
A刘俊鹏:随着品种审定制度改革持续落地,亲本授权审查关口前移,叠加EDV制度实施、维权执法能力不断强化,五年之后,亲本侵权案件将基本得到遏制。不会再出现爆款新品种一经推出,市场便快速涌现大量仿冒、复刻品种的现象,从审定源头减少未经许可利用他人亲本繁育新品种的空间。
Q:给种业从业者的从业建议?
A刘俊鹏:无论从事育种研发还是种子经营,都必须把权属风险防控前置。种质资源管理、育种全流程、商业推广布局,均要提前梳理权属问题。不要等到纠纷实际发生之后再寻求补救。维权属于事后救济手段,是不得已采用的方式。种业创新周期漫长,每一个品种背后都是长年持续投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就是守护创新投入,让育种从业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创新回报。
从2012年行业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到2026年EDV制度落地、惩罚性赔偿司法判例不断涌现,刘俊鹏亲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发展周期。
种业行业需要的不是宣传口号,而是将法律规则落到产业实践的执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