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芯片”,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种业领域最核心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保护育种创新成果、激励原始创新的基本制度安排,其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种业市场的公平秩序、国家种源的自主可控以及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自1997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逐步构建起与国际接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框架。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环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标志着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进入高水平发展新阶段。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六大核心功能为逻辑框架,系统阐释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功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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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育种创新的“发动机”
育种创新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等特点,需要稳定的制度激励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法律手段赋予育种者对其创新成果的排他性权利,从而形成“投入—创新—保护—收益—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多维度提高了保护水平: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至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全链条环节。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方面,木本、藤本植物由20年延长至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至20年,使育种者有更充分的时间获得经济回报。这一系列制度创新有效解决了过去植物新品种保护周期较短、权利内容不充分、侵权举证困难等突出问题,为育种原始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据统计,自1997年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截至2025年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达108857件,累计授权量超过42923件,自主选育品种占比近94%;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达15943件,授权量7194件。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连续9年稳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第一。全国推广面积排名前10位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品种中,授权品种占比达90%,其中98%为自主选育品种。种业创新活力持续迸发,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已经成为驱动种业创新不可或缺的“核心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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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各方利益的“平衡器”
植物新品种保护涉及育种者、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作用之一就是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各方形成利益共同体。
在权利配置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权利归属约定优先原则,既保障单位对育种投入的回报权益,也尊重育种人员的智力贡献;在权利限制上,通过明确植物新品种保护边界、规定科研利用例外和农民特权等,避免权利滥用影响品种推广与农业生产;在利益分享上,实质性派生品种(EDV,Essential derived variety)制度建立原始品种权人与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原创收益—再创新”的良性循环以及合作育种的利益共同体。同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增“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的强制许可制度,并细化了合理补偿及诉讼救济程序,在特殊情况下为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种权利与限制的平衡设计,既维护了品种权人的正当权益,又保障了农业生产和科研活动的正常运行,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公共政策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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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种源可控的“护身符”
种源安全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基础,植物新品种保护通过激励自主创新、规范品种管理,从源头筑牢种源安全屏障。
在品种培育环节,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促使创新主体加大种质资源挖掘与创新力度,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减少对国外品种的依赖。同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将种质资源创新成果确权化、资产化,形成了维护种源安全的法律屏障。在品种管理环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严格品种权授权条件,明确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品种不予授权,同时加强授权品种名称管理,通过“视为丧失新颖性”等规定避免品种资源浪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以及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为品种权人创造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推动出台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最新司法解释,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形成了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保驾护航下,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种源可控水平不断提升。截至目前,我国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95%以上,水稻、小麦等作物单产和品质持续提高并保持国际领先,“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的态势更加牢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如同一道坚固的“护身符”,确保了种业核心资产的自主可控,筑牢了国家粮食安全的种源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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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种业发展的“压舱石”
种业企业是种业振兴的主力军,品种权是其最核心的无形资产。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支撑下,种业企业可以依靠知识产权获得持续的经济回报,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和发展预期。通过明确品种权的权利边界,为种业企业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促使企业从“重数量、轻质量”向“重原创、提品质”转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鼓励品种权实施运用,完善转让、质押登记等制度。种业企业通过品种权合作研发、转让、许可等形式,实现育种、生产、销售环节的协同发展,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质效,促进育种创新成果转化。实践中,品种权质押融资模式已在全国多地落地推广,截至2025年底,69家企业共473个品种权办理了质押,为企业融资超过42.8亿元,有效满足了企业育种创新、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有效解决了种业企业“变现难”问题。品种权正在从“法律证书”转变为可估值、可交易、可融资的产业资本要素,为种业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本支持。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通过缩短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完善复审与司法诉讼衔接、建立权利恢复制度等措施,显著提升了品种权申请和授权的效率与便利性。近年来,我国种子出口量持续增长,农业农村部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种子出口量达6.2万t,实现贸易额顺差750万美元,在2024年出口额首次超过进口额的基础上,连续两年实现农作物种子贸易顺差。种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种业发展基础更加稳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已成为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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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市场环境的“净化器”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规范种业市场秩序、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堪称种业市场环境的“净化器”,核心价值在于以法治手段肃清乱象、规范秩序。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将保护环节拓展至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8个,将保护范围延伸至收获材料,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高处罚、赔偿额度,这些法律条文为净化种业市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从源头遏制套牌侵权、“仿种子”等乱象。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专门、连续发布6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70个案例;农业农村部连续8年发布8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共80个案例,2024年、2025年还发布种业监管执法、涉种典型案例2批,共20个。这些典型案例涵盖水稻、玉米、蔬菜、果树、花卉等作物,为品种权人维权提供了具体指导,构建起“司法+行政”协同“强保护”格局。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净化”功能,最终体现在激励育种创新与保障权益的双重价值上,随着多维度保护体系的构建,育种主体创新投入持续加大,优良品种层出不穷,种植户得以用上放心种子,种业市场秩序持续优化。唯有持续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才能让创新活力不断,为种业振兴营造公平有序、良性循环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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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际竞争的“通行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UPOV公约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种业竞争的核心规则与重要筹码。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在扩大品种权权利内容、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延长保护期限等方面全面对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原则要求。特别是在细化完善EDV制度实施方面,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分步实施,明确分子检测、表型测试为主、育种过程综合判断的判定标准,既遵循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原则规定,又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农情种情,作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性制度安排,这一整套EDV制度实施措施将为UPOV及其成员提供可借鉴的中国方案。制度接轨为中国深度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推动种业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1年中文正式成为UPOV工作语言,2026年我国种业司法典型案例首次被UPOV判例库收录,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获得国际社会认可,为我国种业“走出去”创造了有利条件。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能够降低我国种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制度成本,提高自主品种在国际市场的认可度,同时吸引国际先进育种资源与技术进入我国,实现“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良性互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如同国际竞争的“通行证”,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走向国际市场扫清了制度障碍,也为中国在全球种业格局中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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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中起到核心功能与作用,其多重价值在我国种业发展实践中得到充分彰显。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到平衡多元主体利益,从保障种源自主可控到支撑种业转型升级,从规范市场秩序到提升国际竞争能力,植物新品种保护贯穿于种业发展的全链条、各环节。经过近30年的制度探索与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执法保护体系。
当前,我国种业振兴已进入关键阶段,必须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供给与实践执行,加快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各作物领域的全覆盖,完善品种权交易、质押融资等市场化运营机制,强化品种权运用,持续提升品种权审查测试的效率和准确性,深化种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以更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过上美好生活提供坚实支撑。(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功能与作用》
☞作者:唐浩
☞单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刊于《中国种业》2026年第9期8-11页 转载请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