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跨省引种同意(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主要农作物品种跨省引种同意(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申请引进区外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引种的品种已通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审定,且通过国家审定的品种,其推广范围包含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 2、申请引种的品种已通过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一年以上的引种试验。 六、申报材料目录 1、《广西主要农作物品种跨省引种申请书》(2份);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 《广西主要农作物品种跨省引种申请书》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向自治区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安排适应性试验和抗性鉴定(水稻、玉米2-3年,西瓜、甘蔗、大豆等1-2年),汇总试验结果提交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发布公告并签发批准文书;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试验、评审、公示时间除外)。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试验、评审、公示时间除外)。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 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省级审定(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省级审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第17条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具有适当的名称; 6、已通过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达到品种审定标准;自治区未组织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经育种(或引种)单位组织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试验点要有代表性)或试种示范并通过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现场鉴定。 六、申报材料目录 1、申报品种审定,申请人先报送《广西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完成试验程序并被推荐给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品种,申请人再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3份); 2、从国外引进的作物品种应当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复印件;从国内异地引进的作物品种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 《广西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向自治区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提交《广西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 2、窗口人员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审查申报材料,做出受理与否决定。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通知申请人提供种子,进行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所需时间为水稻、玉米2-3年,西瓜、甘蔗、大豆等1-2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品种试验年度总结会议结束后二个月内,在广西种业信息网上公布品种试验结果。通过试验推荐自治区评审的品种,由申请人再向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然后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对申报审定的品种进行评审; 4、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审定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试验、评审时间除外)。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试验、评审时间除外)。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1、收费标准: 杂交水稻品种审定费8000元/个,每个周期审定费2000元/个(每个试验点不高于400元/个); 杂交玉米品种审定费7000元/个,每个周期审定费1750元/个(每个试验点不高于350元/个); 杂交西瓜品种审定费4000元/个,每个周期审定费1000元/个(每个试验点不高于200元/个); 甘蔗、马铃薯、大豆品种审定费1000元/个,每个周期审定费250元/个(每个试验点不高于50元/个); 2、收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桂价费[2007]267号)。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 附件1:广西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doc 选育或者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选育或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选育或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1次修订,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2次修订,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3次修订)第二十条规定:选育或者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品种登记的内容包括品种来源、特征特性、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等。未申请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不得发布广告。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供的品种来源、特征特性、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等申办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报材料目录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书》(2份); 2、从国外引进的作物品种(组合)应当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从国内异地引进的作物品种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书》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自治区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人员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田间考察、鉴定,提出审查意见; 3、审查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品种登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田间考察鉴定时间除外)。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田间考察鉴定时间除外)。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