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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通知
2019-03-28  浏览:640
 内农种站品管发〔2017〕8号
 
 关于做好我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种子管理站,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7〕4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区品种审定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以下简称“DUS”)测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DUS测试程序
 
    申请者可以自主开展DUS测试(以下简称“自主测试”)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DUS测试机构开展DUS测试(以下简称“委托测试”)。测试程序依照审定品种DUS测试流程(附件1)。1个品种参加多次审定的,只需进行1次DUS测试。
 
   (一)自主测试程序
 
   1.制定测试方案。申请者应按照DUS测试指南要求制定DUS测试方案,方案包括测试地点、测试人员及联系方式、品种信息和育种过程、试验设计、田间管理、近似品种及选择理由等内容。测试地点应当与申请审定区域属同一类型生态区,播种时间应与当地大田生产相近,近似品种应当为与申请品种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已知品种。
 
    2.测试方案报备。申请者应于播种前30日内报备DUS测试方案和报备表(附件2)。申请我区品种审定的,报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同一品种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的,只需报备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同一品种同时申请多地省级审定的,只需在其中一地报备和测试。
 
    3.开展测试并接受监管。申请者应严格按照测试方案和DUS测试指南开展测试,测试周期至少为2个独立的生长周期。在测试过程中应当保留测试繁殖材料、原始试验记录并接受监管。
 
   4.形成测试报告。全部测试结束后,申请者应形成测试报告,并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二)委托测试程序
 
  1.选择测试机构。申请者一般应根据品种适宜种植区域选择合适的农业部授权的DUS测试机构。
 
   2.签订委托测试协议。申请者与所选测试机构签订委托测试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可直接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签订委托测试协议。
 
  3.提交材料。申请者应及时向所选DUS测试机构提交测试繁殖材料(要求见附件3)和技术问卷。
 
    4.开展测试。测试机构根据协议要求,严格按照DUS测试指南开展测试。测试周期至少为2个独立的生长周期。
 
   5.出具测试报告。DUS测试机构在完成测试后应及时向申请者出具测试报告。
 
    二、其他事项
 
 (一)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衔接
 
    品种在申请审定之前已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且已完成DUS测试的,申请者可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请求出具DUS测试报告复印件用于品种审定。
 
    委托测试的,测试报告可直接用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自主测试的测试报告用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资料的查询与下载
 
    自主测试或委托测试的有关信息和技术资料,技术问卷,各DUS测试机构信息,委托测试样品提交方式和时间,DUS测试方案模板以及DUS测试报告请求书等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http://www.seedchina.com.cn/)或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的“DUS测试”专栏中查询。
 
  (三)加强自主测试的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按照职责,对自主测试进行监督管理,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请各盟市种子管理站加强对DUS测试的宣传和引导,同时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DUS测试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申请审定品种DUS测试流程

          2.申请者自主开展品种DUS测试方案报备表

          3.申请审定品种委托开展DUS测试繁殖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4.DUS测试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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