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甄红星 蔡咏梅报道)一方拿着收条声称早已还款,另一方却手持欠条将对方告上法庭。此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手拿收条的农民林某和张某最终输了官司。
5月25日,兵团农六师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林某和张某支付王某种子款1.28万元。
林某和张某都是奇台县农民。2007年3月,正逢春播时节,两人打算买些好品种的番茄种子。3月17日,两人来到王某经营的种子经销部,购买了20公斤麒麟番茄种子,种子款共计1.28万元。两人没有当场付款,便一起给王某打了张欠1.28万元的欠条,并在欠条注明“等西红柿下来后还款”。
后来,王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2008年5月,王某将两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林某和张某对打欠条的事认可。但两人称,当年3月28日,他俩与其他的购种农户一起,将种子款还给王某了。两人还拿出王某丈夫出具的一张收条,收条内容为,王某收到了林、张等6名农户的种子款。
对于这张收条,王某有另一番说法,“林某、张某与其他购种农户发现所种植的番茄较小,向相关部门投诉,为证明购种数量、价款,在他们的要求下,我给他们出具了收条。”王某称,收条上证明的是6个购种农户购番茄种数量及金额。但实际上,他们都未付款。
法庭调查核实,林某和张某提供的证人均是购种欠款的农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实的还款时间及去还款的人数,也与两人陈述的不一致;两人及其他农户的欠条上均注明了“西红柿下来付款”的字样,而买种子后仅隔11天就去还款,与所打收条的内容也不相符。
据此,法院认为,林某和张某提供的收条,不能确凿有效的证明欠款已还的事实,且证明效力明显低于王某手中欠条的效力。因此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和张某支付王某种子欠款1.28万元。
林某和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屈传涛: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中,王某与几名被告均提供的是书证,但王某提供的证据是欠条,效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收条的效力。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饶俊华 甄红星 蔡咏梅来源乌鲁木齐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