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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川发改委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1-02-16  浏览:674

四川省发电

发电单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签批盖章 陈少杰

等级   特急    明电    川发改委〔2011〕13号  川机发   号 

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农业(牧)局,成都市农委:

    目前正值春耕备种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规范杂交水稻种子销售价格行为,抑制杂交水稻种子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按照省政府要求,决定在2011年大春种子销售期间,对全省杂交水稻种子实行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实行杂交水稻种子最高零售价格的具体办法

    (一)制种高产组合的Ⅱ优、中优类品种种子,市场零售价格不得超过35元/公斤;制种中、低产量的冈优、香优及其它类品种                 

种子,市场零售价格不得超过45元/公斤。

    (二)各种子企业必须按照我省规定的各系列杂交水稻种子最高零售价格规范定价行为,合理确定批发价格;各种子销售点必须明码标价,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三)各级价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限价内制定本地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要注意与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并报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备案。

    二、加强杂交水稻种子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引导种子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需情况和举报电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品种,大力宣传良种良法技术,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杂交水稻种子价格监管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哄抬种子价格、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切实维护种子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农业厅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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