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农村报
国以粮为纲,粮以种为先。新世纪第一年,《种子法》实施使中国种业进入充分竞争时代,良种良法的配套,大幅度提升了种子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价值。第二个十年,中国种业利好窗口即将开启,有着巨大利润上升空间的种业市场也引来各路资本争相竞逐。
2011年初,国家四部委联合提出将出台政策加快种业发展。其中,有望率先出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将大幅提高种业生产及经营准入门槛。在政策的强力介入下,种业江湖必定动荡,行业寄望于中国种业由分散走向集中,结束散小弱乱的局面。
今日起,南方农村报开设种业版,第一时间为读者呈现最新的种业资讯,邀请权威专家诠释政策法规,倾力帮助农民朋友进行种业维权,打造公平交易、信息畅达的种子种苗集市。欢迎专家、企业和农民朋友来电来信交流种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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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记者 李晓芬
1月17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再次发文,强调“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在专项行动期间,因山东“傲霜”牡丹和福建“红肉蜜柚”引发的农民状告专家侵犯品种权纠纷案有了实质性进展。前者农民一审胜诉,但为争取唯一品种权人已再上诉;后者农民获二审胜诉,与专家共享品种权。
专家及其所在科研院所遭诉讼,都是因为“农民发现、培育新品种过程中,专家介入研究,但申请品种权时,农民却被抛弃”。将科研比作一根杠杆,一头挑着的是“弱势”农民,一头挑着“强势”专家,本应和谐相处、共享成果的双方却对薄公堂,颇让人深思。
□案例回顾
专家“过河拆桥”农民愤而状告
一、牡丹“傲霜”品种权纠纷案。被称为全国第一例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1996年10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种植户赵弟轩发现一晚秋开花的变异单株牡丹实生苗,多年观察发现其二次开花性状稳定。2002年4月,该品种通过审定,并冠名为“傲霜”。
2002年起,北京林业大学教授成仿云开始参与研究调查。2005年北京林业大学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名称为“傲霜”的植物新品种授权申请。2007年9月7日获批,品种权人为北京林业大学,培育人为成仿云、赵弟轩。
2008年,赵弟轩将北京林业大学、成仿云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傲霜”的培育人、申请权、品种权为他一人。2008年11月11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但直到2010年11月18日,才下达判决书,确认“傲霜”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归赵弟轩和北京林业大学共有,确认赵弟轩和成仿云是培育人。
2011年1月18日,北京林业大学、成仿云的代理律师焦圣成表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还是认可的。而赵弟轩的代理律师郭铁强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赵弟轩应该是唯一的品种权人,目前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红肉蜜柚”品种权纠纷案。南方农村报2009-2010年曾对此案连续报道。该纠纷的矛盾点在于,林金山认为,自己不但是红肉蜜柚芽变的发现者,还进行了嫁接培育,对新品种研究有重大贡献;但专家陆修闽和福建省农科院称,林金山仅是其母树的拥有者,试图独占苗木市场的意图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2011年1月5日,福建果农林金山收到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民讲述
“防火防盗防专家”
“长达一年半的官司终于有了公正判决。”1月18日,电话那头的福建果农林金山情绪激动,他说,虽然请律师、车费等花销高达20多万元,但觉得值,农民付出的劳动最终得到了法律保护。
回忆状告福建省农科院果树所和陆修闽研究员的初衷,林金山表示迫不得已,大家一起推广这个新品种,是好事,但果树所将红肉蜜柚新品种权以8万元转让给其他果场,而没有授权的单位、个人不得繁育,否则视为侵权,“就是说我种自己培育的品种还是违法行为,欺人太甚了,也在这时发现品种权人不包括我。”
官司获得胜诉,林金山说,一是感谢聘请了北京知名律师牛炳宜,“如果是本县律师,官司肯定输。”二是政府、社会各界对“三农”关注和支持,多家媒体一年多来持续地跟踪报道,给予自己很大的信心。
“防火防盗防专家。”这是记者问这次特殊经历留下怎样的启示,林金山脱口而出的回答,“农民只知道发现了新的、好的东西,根本不懂法律常识,也不知道如何保护。”他说,十多年来自己无意识保留的与专家合照、签订的合作培育协议以及多份相关成果鉴定文件上被列为培育人之一,这些都成为有力证据。
在“傲霜”品种权纠纷案件中,郭铁强表示,“赵弟轩是当地非常有名的‘花匠’,品种是他自己培育出来的,专家剽窃了成果,赶在赵之前申请了品种权。”
□律师观点
维护农民科研平等权利
被儿子称为“农民律师”的牛炳宜,为案子奔跑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她坚信:这起纠纷案的胜诉,不论是对新品种权相关规定的完善,还是类似案件的判决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农户做科研被藐视、蔑视,根本无法和专家平起平坐,我在二审开庭前一晚上还在打电话给林金山打气。”牛炳宜感叹,随着农业生产水平提高,现代化设备增加,农民会逐渐具备科研的条件和能力,由农民参与新品种的创新和培育的机会越来越多,而如何保护农民的劳动成果不被侵犯,需要引起重视。以红肉蜜柚品种权案为例,“它就是一块‘唐僧肉’,县科委、省农科院等等都想抢食,没有几个人真正参与培育,可林金山得罪不起这些人。”
同时,透过这两起案例也带来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牛炳宜表示,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对这“四性”由谁来确认,程序是怎样没有具体规定,按理说“四性”本来就存在,应该由品种权审核单位来测试。具体到此案例上,陆修闽等人做的“四性”测定就不属于创造性贡献,任何单位都可做这个工作,林金山和另一位农民林海清应该是唯一品种权人(“傲霜”品种权案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记者注)。
郭铁强认为,法规应该分别明确发现人和培育人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牛炳宜建议,如果农民发现新品种,在与专家合作培育或者专家直接将其种植基地作为科研基地,要找一个信得过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相关合同,并将权利和义务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