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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开展政策性玉米制种保险措施探讨
2011-01-18  浏览:462

玉门市种子管理站 报道

    推行农业保险做为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农民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为了积极推进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为我市逐步建立和推行农业保险制度积累有益经验,近期,玉门市种子管理站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了推进政策性玉米制种保险的调研。现编入种业信息,供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一、我市玉米制种产业发展现状
    1、生产基地逐年扩大。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积极争取省、市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先后有17家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入驻我市,并形成了 “公司?农户+基地”和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组织等多种形式的良好发展模式,培育和壮大了种子生产基地。全市共有耕地面积52.89万亩,2010年落实各项制种面积1.95万亩,其中玉米制种0.37万亩,占全市制种面积的19%,初步建立了以玉门镇、黄闸湾乡、柳河乡、清泉乡为主的杂交玉米生产基地。
    2、种植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制种农户通过参加各类技术讲座和各级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班,积极学习掌握先进的制种技术,在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精心指导下,生产技术逐渐提高,产品均达到了国家种用标准。使有限的制种面积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推动制种区域不断扩大,面积和范围逐步延伸。
    3、生产行为更趋规范。为了积极鼓励扶持和正确引导各生产企业及广大农户发展制种产业,市政府制定颁发了《玉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来合理规划布局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域和面积,依法办理手续,严格考察认定基地,监督企业与各村组农户公开、公平、公正的落实生产基地,签订种子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用法律法规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种子生产基地,使过去存在的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公平、只争抢使用不建设保护等现象有了明显的改观。
    4、利益共同体尚未形成。由于我市种子产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相对小而零散,导致省内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部门等与我市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乡村组之间没有建立起较为稳定的联合协作关系,未真正形成一个优势互补,联合协作的种业利益共同体。尤其是我市现有的种子公司、良种场、原种场与农技推广部门之间协调联合不紧密,致使良种生产无固定基地,经营没有强大的竞争力,充足的种业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5、资源优势发挥不够。部分乡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户的法律意识不强和对发展制种产业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对如何合理调整玉米制种结构,发展优势主导产业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使当地充足的水肥气热等资源优势和劳动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导致制种产业形不成规模,相互制约,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益不高,高效制种产业始终得不到长足发展。
    6、生产技术有待提升。面对各类作物制种面积不断扩大的现状,各种子生产企业机制不能完全适应生产需求,导致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技术培训指导不及时到位,制种农户不能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操作,直接影响到玉米制种的生产质量,最终造成产出效益低下和农户对发展制种产业积极性不高的现象。
    7、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制种企业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存在随意安排品种组合,隔离区设置不规范;落实面积时随意抬高价格,缩小隔离区;合同订立存在条款不清,责任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生产过程中执行技术规程不严等问题,造成种子产量低、质量差,使农民的正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来我市制种的外地企业大部分都是分公司,总部设在外地,而分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出现经济纠纷,企业负责人逃之夭夭,引起制种农户群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8、风险机制尚未建立。制种业存在很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种子生产企业与制种农户还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密切、平等关系,所造成损失往往主要由制种企业承担。同时,既没有建立种业风险保障机制,政府引导下的制种业商业保险业务开展缓慢,程度不同地制约了制种产业的持续发展。
    二、推进政策性玉米制种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不仅可能遭遇自然灾害,还经常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就玉米种植而言,据统计,全国每年种植玉米的面积达4亿多亩,在我国属种植面广、关系国计民生、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农作物。因此,对玉米制种开展保险试点是发展所需,势在必行,对制种产业进行政策性保险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
    1、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农业是受自然制约因素较多的高风险产业,建设现代农业更需要政策性保险作后盾。现代农业主要是在农业领域推广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农业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论是在农业土壤改良,良种研究,农业科技运用等方面,还是在发展农业环保,生态农业等方面,还必须依靠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与支持。
    2、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市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既有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的问题,也有农民增收减缓,更有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对农村经济发展保险不力的问题。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通过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提高抗御农业自然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更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在农业产业如种植业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是缓解农民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的有效途径,对恢复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现实意义。
    4、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小康社会的建设关键在农村,在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医疗,养老保险等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的同时,大力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将对尽快实现农村小康建设宏伟目标发挥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当前开展政策性玉米制种保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制种保险的目标和导向不明确。政策性保险的中心就是为了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但是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玉米制种风险则更为突出,采用哪种方式和途径进行保险,参照何种标准制定保险行业标准等一系列问题至今还没有成熟和统一的运作规程,严重影响了玉米制种保险业务的推进。
    2、农民的自主投保意识不强。政策性玉米制种保险对农业经营者来说虽然可以帮助他们化解生产风险,稳定其生产收入,保证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但是,由于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户购买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或者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不感爱好,这就使很大一部分农民即使有政府和企业的部分保费补贴也不会自愿投保。但对于费率相对较低、政府补贴较高险种,农民感到有利可图时,其参与热情就比较高。这种情况给农业保险经营如何平衡农民自愿投保和准确费率、适度财政补贴关系的研究带来了挑战。
    3、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外地建立政策性玉米制种的区、市虽然在试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时提供了一部分财政补贴,但是,他们也担心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而且这种补贴一旦实施,就不可能收回来,只可能增加,不能减少。因此,地方财政存在补贴的顾虑。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财政无力赔付,到那时政府将失信于民。
    4、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巨灾补偿预备和分散直接保险经营风险的再保险机制。各地在政策性玉米制种保险的试点中发现,假如不出现自然灾难或一般性的自然灾难,农业保险费可以作为补偿基金积累起来;假如出现了较大灾难,农业保险可能会出现超赔的现象;假如出现了较大范围损失巨大的自然灾难,靠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以及艰难的积累来赔付,很可能就是杯水车薪。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补偿预备金”,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分散。而现在,尚无一个地区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预备金”。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预备,也无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政府、企业和农民身上。
    5、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农作物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把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把握广泛的农业技术知识,否则无法正常经营。
    四、加快推进政策性玉米制种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1、深化农业政策性保险必要性的认识。要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稳定大局的高度认识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纳入我市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施优惠的税收及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真正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在农村经济中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
    2、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政策性保险立法、税收、在保险和农业风险基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政府财政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政策性保险及农业再保险提供经济支撑。要优惠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税收政策,在遭受不可抗拒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下,还可实施国家财政紧急援助政策,促进农业保险为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政策性保险及农业再保险立法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努力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的发展体系。针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滞后的实际,要采取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的办法,探索发展多种组织形式,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发展体系。一是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开展对高风险的农业保险业务。二是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作为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必要补充。三是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保险业务。四是引进外资专业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及农村保险的力度。五是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实施农业风险产业的立体保险格局,真正形成组织多形式、所有制多结构、业务多层次、融资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4、加强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法律规章建设。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农村及农民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农业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法制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法律法规,规范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经营行为,确保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发展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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