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大连米可多国际种苗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于2008年12月至2010年1月,未经我部审批先后6次向日本、韩国、巴基斯坦出口种质资源。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处罚机关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联 系 人:吕小明,联系电话:010-59193249
传真:010-59192815
冯汉坤,联系电话:010-5919326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沈阳国丰种苗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从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未经我部审批先后6次向印度出口种质资源。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处罚机关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联系人:吕小明,联系电话:010-59193249
传真:010-59192815冯汉坤,联系电话:010-5919326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潍坊优立安种子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从2009年9月至11月,未经我部审批先后11次向美国、法国和以色列等国出口种质资源。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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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未经我部审批先后3次向泰国、土耳其出口种质资源。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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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瑞克斯旺(青岛)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于2009年12月,未经我部审批向荷兰出口种质资源。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处罚机关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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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192815
冯汉坤,联系电话:010-59193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