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农作物种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可以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向我部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表(格式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站上下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表(复印件)和进口种子购销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结后原件返回申请单位);
2.以育种科研为目的免税进口的,应说明具体科研项目并适时提供科研项目成果;
3.在财政部门下达免税指标之前进口的,应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年度内重复进口同类商品种子的,应提交上一年度进口种子销售区域及价格等情况说明,以及海关部门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
5.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申请受理。申请材料暂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代为受理并做初步审查。
(三)免税审批。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意见。
(四)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免税审批意见,办理免税审批单,暂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返回申请单位。
二、免税审批原则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进口单位申请情况,重点审核、确认申请单位的资质、种子用途以及申请免税数量合理性等事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免税计划内,结合进口单位上年免税额度和年初申报计划情况,合理分配免税额度和比例,使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都享受一定比例的免税优惠政策。
(一)对于财政部下达进口免税指标大于或等于上年度免税额度总和的作物种子,按照相关单位上一年度享受的免税额度进行审批;指标如有剩余,按照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合理分配免税额度。
(二)对于财政部下达的免税进口计划指标小于上年度各企业实际免税额度总和的作物种子,按照财政部下达的免税指标与上年度实际享受的免税额度的比例进行审批;指标如有剩余,按照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合理分配免税额度。
(三)某企业某类作物种子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的免税额度占本年度该作物种子免税计划指标的50%以上,该企业最高只能享受2009年该类作物种子免税的50%。
(四)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免税申报受理时间先后审批发放免税指标,并向育繁推一体化的龙头企业给予倾斜。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税:
1.外资企业进口商品种子(苗、球);
2.中方企业代理外资企业进口的种子(苗、球);
3.进口对外制种用途的亲本种子(苗、球);
4.进口自用种植的种子(苗、球);
5.进口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建设的种子(苗、球);
6.进口用于高档消费的种子(苗、球)。
三、其他事项
(一)农作物种子免税申请于12月15日停止受理。农作物种子申请单位在海关免税放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报关单反馈农业部种植业司备案,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本年度种子免税进口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种植业司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对于本年度草种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农业部种植业司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二)免税进口的农作物种子只能用于免税审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区,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1-2年免税进口资格。
附件2
草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从境外免税进口草种的单位,应当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进(出)口草种审批表》(在中国草原网或中国草业网下载,A4纸打印);
2.《草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3.草种特性说明、用途说明和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4.进(出)口草种购销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结后原件返回申请单位)。
(二)申请受理。申请材料经省级审批后,交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代为受理并做初步审查。
(三)免税审批。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提出审批意见。
(四)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免税审批意见,出具免税审批单,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返回申请单位。
二、免税审批原则
(一)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审核批准免税进口的草种数量。
(二)同等条件下,按照申报受理时间先后审批发放免税指标。
(三)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草种用途必须与草业生产密切相关,用于种植以获得各种草产品,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三、其他事项
(一)草种年度免税进口申请于每年12月15日停止受理。草种进口单位应在海关免税放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报关单反馈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本年度草种免税进口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畜牧业司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对于本年度草种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二)免税进口的草种只能用于免税审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区,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1-2年免税进口资格。
附件3
种畜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从境外引进种畜禽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农业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上下载);
2.种用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以及申请单位或代理公司出具的种畜系谱承诺函;
5.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
(二)申请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步形式审查。
(三)免税审批。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意见。
(四)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免税审批意见,办理免税审批单,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返回申请单位。
二、免税审批原则
农业部畜牧业司审核汇总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下一年度种畜禽进口计划,作为申请免税计划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种畜禽进口免税申请时,原则上不受理未在上年度申报种畜禽免税进口计划的企业的申请。对于申请进口数量超出上报计划的,严格按照申报计划审核。
(一)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审核批准种畜禽免税进口的数量,出具相关审批表。
(二)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种畜禽必须与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税:
1、用于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
2、用于马术俱乐部、宠物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3、其他不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畜牧业生产。
三、其他事项
种畜禽进口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种畜禽的情况(包括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进出口时间、农业部审批编号),以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或货物买卖发票复印件以正式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畜牧业司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对于本年度种畜禽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二)免税进口的种畜禽只能用于免税审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区,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1-2年免税进口资格。
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强化进口审批管理,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
我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确定。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农业部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和渔业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部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审批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需求;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当年进口计划。年度进口计划应包括进口种源种类、申请单位、计划免税进口数量、进口用途等内容,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财政部核定免税进口数量的品种需详细说明原因。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对不同类型种源免税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审批原则等内容见《农作物种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或《草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或《种畜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或《水产苗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4)。
种源进口单位取得免税审批证明后,凭免税审批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未取得免税审批证明或报关进口数量超过免税审批证明批准数量的种源进口单位,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在种源入境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备案。因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要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种子(苗)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农业部出具的免税审批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监管与处罚
种源免税进口监管依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口审批单位及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把关,核实进口单位基本情况和进口用途及其生产规模是否与进口数量相适应等,并负责对免税进口种源入境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应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10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总结本部门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进口审批情况,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统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进口执行情况上报格式及示例见附件5。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需对本部门报关进口数量与核定免税进口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
对超过核定计划数量审批的审批单位,审批主管部门将对有关审批单位及人员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的用途。对违反规定的种源免税进口企业,若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进口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免税进口企业,暂停其2年免税进口资格。
四、其他
本办法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
1. 《农作物种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 《草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3. 《种畜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4. 《水产苗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5. 进口执行情况汇总格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