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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中种迪卡申请变更合资协议部分条款的意见
2009-11-23  浏览:431

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与孟山都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合资协议部分条款的报告》(京农文字[2009]54号)收悉。经专家组审查,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孟山都公司(外资企业)签订的关于变更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合资协议部分条款的合同、章程基本符合《种子法》、《中外合资经营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农农发[1997]9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以下内容变更:

    一、在保持双方持股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中方持有51%股份,外方持有49%股份),注册资本增至1亿元,投资总额增至3亿元;

    二、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延长至50年(从成立日期2000年8月22日起算),注册地址从北京市变更为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三、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变更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组成;

    四、如果我国法律许可开发、生产转基因玉米种子,而外资种子企业不得从事此业务时,投资双方可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对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请通知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美国孟山都公司和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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