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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贯彻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做好能力验证的通知
2009-05-22  浏览:588

各有关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为贯彻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及《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工作规范》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技术规范》,顺利完成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需要继续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持有考核机关颁发的检验机构合格证书,而能力验证考评评为“合格”是检验机构通过能力考评取得合格证书的必备条件。
另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规定: 能力验证结果轮次能力表现评价为“结果不合格(BMP)”的或者连续两次评价为“结果不满意(C)”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检验机构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能力验证结果总体水平评价为“结果不合格(BMP)”的,由发证机关取消检验机构资格;能力验证结果总体水平评价为“结果满意(A)”和“结果基本满意(B)”的,可以简化或者免除相应的能力验证考评项目。
    二、进行文件换版,完善相关条件
    各有关种子检验机构要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进行管理体系文件换版,完善相关条件,确保满足取得合格证书的条件与要求。
    三、认真准备,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工作
    农业部今年计划组织二批能力验证,第一批能力验证工作将于7至8月份开展,各有关种子检验机构要加强准备,全面提高检验技术能力,做好能力验证等各项机构考核的准备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于6月10号前将参加能力验证的计划报省种子管理站质量管理科。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我省需参加能力验证机构名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工作规范》

《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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