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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制度
2009-05-16  浏览:640

    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

    二、责任人

    局长、分管副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四、申报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民法人资格。

    (二)具有种子经营资格和进出口权(试验用种除外)。

    (三)具有进出口品种说明书。

    (四)应当审定的品种必须经过审定。

    (五)具有种子质量证明(对外制种除外)。

    (六)具有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试验和生产用种除外)。

    五、申报材料

    (一)《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二)提交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代理单位提交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须提交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证书。

    (五)对外制种用种子提交生产预约合同或协议。

    (六)进口试验用种,每个品种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

    (七)提交的试验报告应打印,合同、协议可提供复印件。

    六、审批程序(附:流程图)

    (一)受理。由省种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管理科承办人受理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申请;

    (二)审核。管理科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进行复审。经审核未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通过省种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退回申请人;审核通过的,报农业部审批。审核结果定期在局务会上进行通报,每年对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公示公开。

    七、监督检查

    种子管理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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