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数不少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曾咨询本编:繁种户以自己收到委托人提供的繁育材料没有按《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标注,向农业农村局进行投诉,有个别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认为:繁育材料仍然属于种子范畴,没有规范标注,就应该认定为白皮包装的“假种子”。
那么,育种材料是否属于种子范畴,是否应该和商品种子一样,需要进行规范包装?《种子法》第二条将农作物的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统称为了种子。但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用于生产种植的种子和提供给繁育种子的种植人的育种材料,却是有质的区分:
两种情形的法律关系不同,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必须分级、加工、包装的是销售的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用于生产种植的种子行为是一种销售行为,是买卖合同关系,交易的种子属于一种商品,购买方属于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指标,特证特性,使用方法、风险提示等有关情况,所以,必须按种子法规范标注。
而种子生产经营者将育种材料交于种植户进行繁育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纳入技术信息范畴,而作物育种亲本作为植物新品种培育的核心繁殖材料和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自交系亲本材料,在不具备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保护。繁种户是委托代理人只需按委托人的旨意去进行繁育,对育种材料的相关情况不具有知情权。所以,育种材料是种子生产过程的繁育材料,不是销售的种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