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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假种子案曝光!最高罚款85万余元→
2025-11-25  浏览:983

      销售假冒甬优4953水稻种子近3000斤,罚款8万元;

      散装种子冒充品牌种子销售,9.5万公斤假马铃薯种子造成严重减产;

      最高罚款85万余元!江西宜春公布5起种子打假典型案例

      执法检查时发现一门店货架上标称“科某217”的玉米种子疑似劣种,纯度和发芽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近期假种子案频发,一起来看看!

      01销售假冒甬优4953水稻种子近3000斤,罚款8万元

      11月18日,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了涟水县大东镇的田间地头,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水稻种子案件。涟水男子鬼强(化名)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023年12月份,薛某从鬼强处订购甬优4953水稻种子并支付159000元种子款。2024年5月14日开始,鬼强将从他人处购买的甬优2640水稻种子冒充甬优4953水稻种子分批次交付给薛某,这些假冒种子随后被销售给多名农户,直接影响了当地的农业生产。

      在庭审中,鬼强坦承其知假买假的原因是甬优4953水稻种子市场紧俏。经统计,鬼强共计销售假冒甬优4953水稻种子2906斤,销售单价为每斤52元,销售总金额达15112元。后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鉴定确认,涉案种子种植出的水稻与甬优4953为不同品种,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种子。

      法院认为,虽然因天气等因素难以准确认定农户损失,未以更重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论处,但鬼强的销售金额已远超5万元的立案标准,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涟水县人民法院最终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被告人鬼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02 散装种子冒充品牌种子销售,9.5万公斤假马铃薯种子造成严重减产

      11月3日,昭苏垦区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跨区域非法销售无证马铃薯种子案,为主产区农户挽回潜在损失百余万元。

      时间回溯至9月25日,昭苏垦区职工郝某、刘某、陈某匆匆赶往昭苏垦区公安局报案,话语里满是焦虑:“今年3月从商家李某那购买的94893公斤马铃薯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种下去后减产严重,一年的投入眼看要打水漂!”

      民警立即赶赴农田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工作,踩着泥泞查看马铃薯产量情况,了解种植面积和购种细节,汇总梳理出商家李某的售种时间、交易方式等初步线索。仅用4天时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便被锁定。9月29日,当李某在农资市场试图隐匿踪迹时,民警迅速出击将其抓获。

      审讯中,李某如实供述:他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未获任何企业授权的情况下,从宁夏固原市西吉县“进全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购入散装种子,简单分装后便以“V7”品牌名义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189786元,非法获利56935.8元。

      为彻查源头、斩草除根,昭苏垦区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星夜奔赴西吉县。经与当地部门联动核查,发现该合作社同样无马铃薯生产销售资质,专案组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实现“产销两端”同步打击,不让假劣种子再有流通空间。

      03最高罚款85万余元!一地公布5起种子打假典型案例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了2023年—2025年宜春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其中种业5起。

      01

      李某等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3月,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称,该辖区李某等人涉嫌生产经营假劣水稻种子且种子数量庞大。因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假劣种子下田后将给农户带来巨大损失。鉴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对该案直接管辖。

      经立案查明,李某、蒋某、邓某等人,自2020年以来,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生产的水稻种子,通过假牌、冒牌等方式,生产为成品包装水稻种子,并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观摩会”“订单农业”,委托乡镇一级农资经销商销售等形式,在各地兜售。至案发时,当事人无证生产的8个品种水稻种子,共计3.36万千克,货值金额99.96万元,违法所得15.04万元。其中,4个品种被依法鉴定为假种子,共计3.3万千克(预计播面1.6万亩,可能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4月,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部门。该案经当地公安部门侦办终结,并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送交至检察院依法起诉。2023年9月,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02

      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相关举报,称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在江西省范围内销售的“某丝苗”水稻种子侵犯了其享有独占经营权的“某香”水稻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

      经查,“某香”水稻品种于2020年通过广东省审定,2022年11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授权。“某丝苗”水稻种子是2021年4月,通过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未获授权。经抽样送检,由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在江西省销售的“某丝苗”水稻种子,与授权品种“某香”为相同品种。

      经查实,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某香”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了15625公斤该品种的水稻种子并销售给沃某公司,销售价格为9.6元/公斤,销售金额15万元,沃某公司将购买的水稻种子在江西全省范围内销售。办案过程中,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对安徽某种业公司与品种权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签订了《关于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协议》,品种权人向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综合裁量。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法定罚款数额最低限度(货值金额五倍)10%的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丰城市段某某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4年4月,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从陈某某处购买的水稻种子质量有问题。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随即就举报问题开展核查,并对相关种子依法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检测,相关种子的纯度、发芽率均不合格。

      后经调查查明查实,举报人从陈某某处共购进水稻种子3350千克,陈某某种子是从段某某处进货,段某某共经营劣种子10680千克,货值金额170880元,违法所得24000元(已退赔)。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8月,丰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部门。2025年5月,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段某某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等规定,丰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罚款854400元的行政处罚。

      04

      丰城市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

      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5年3月,群众通过宜春市12345政府热线反映,称其购买的丰城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早优*”玉米种子没有审定证号。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随即就举报问题来到丰城市某种业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在该公司发现品种名为“早优*”包装袋数量510个,包装袋上印有生产公司:丰城市某种业有限公司,未发现玉米种子。

      经调查查实,在种业大数据平台上未查询到玉米种子“早优*”的审定信息,丰城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了440包品种名称为“早优*”的玉米种子,每包净重200克,销售价格为5元/包,违法所得2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定,丰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靖安某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案

      2024年3月,靖安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相关案件线索,称靖安某农资店销售的“某钰占”水稻种子未备案。经调查查实,该农资店经营的“某钰占”水稻种子未在靖安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案发后,在执法人员批评教育下,方进行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定,靖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4执法检查时发现一门店货架上标称“科某217”的玉米种子疑似劣种,纯度和发芽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11月17日,为加强案例示范指导,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6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其中1起涉及种业。

      5.长治市长子县某农资经销中心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5年4月,长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长子县某农资经销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货架上摆放有标称“科某217”的玉米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纯度和发芽率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该玉米种子疑为劣种子。

      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种子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种子的纯度和发芽率进行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种子样品所检项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应认定为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6日从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以35元/袋的价格购进玉米种子共25袋,购种价款合计875元,尚未销售。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项,长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涉案种子违法线索移送给生产厂商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来源丨综合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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