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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签+无证销售,罚款没收并销毁种子!
2025-11-03  浏览:352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4日,云南芒市种子管理站监管人员在某乡镇农贸市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卢某某涉嫌销售杂交玉米假种子,当日便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芒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

      4月21日,芒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该镇某某农贸市场进行核查,确认当事人卢某某存在违法销售行为。现场检查查明,卢某某销售的“云龙AAA(1千克×5包)×60”“云龙888(1千克×6包)×50”两种杂交玉米种子,均采用无标签、无使用说明的自封袋包装。据卢某某自述,其所售杂交玉米种子系自行杂交培育,“云龙AAA”“云龙888”等品种名称为自行命名并手写标注,且未经审定,未取得任何相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经核实,涉案种子总计22千克,销售价格为40元/千克,已销售11千克,剩余11千克,现场查获的假种子数量与移交线索完全一致。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剩余11千克涉案杂交玉米种子依法进行现场登记保存,并向卢某某下达《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二、法律定性与依据

      (一)涉案种子属“假种子”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属于假种子。本案中,卢某某销售的两种杂交玉米种子均无正规标签,仅为自行手写品种名称的自封袋包装,且未附任何使用说明,完全符合“没有标签”的情形,故涉案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

      (二)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据

      1.无证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卢某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自行培育并销售杂交玉米种子,已违反上述规定。

      2.生产经营假种子:卢某某销售无标签的假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强制性规定。

      三、处罚程序与结果

      2025年5月6日,芒市农业农村局向卢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卢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后于2025年5月12日提交《卢某某关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申请书》,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调查,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鉴于卢某某此前在本单位无违法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且在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种子暂未接到群众受损报告,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但存在2025年4月14日芒市种子管理站监管人员首次检查后,芒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1日(赶集日)到该镇某某农贸市场,卢某某仍将无标签自己生产并命名的杂交玉米种子摆放于街子摊位进行经营的情况,反映出其主观上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听从监管部门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17“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中“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裁量情节‘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小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肆拾元整(41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440元);

      3.没收杂交玉米假种子11千克并进行依法无害化销毁处理。

      四、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种子监管红线。本案清晰界定了“无标签即属假种子”的法律标准,警示种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标签管理规定,杜绝“三无”种子流入市场。同时明确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性,强化经营者的许可准入意识。

      二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农作物产量与农民收益,假种子不仅可能导致农户经济损失,还会威胁区域农业生产安全。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农业执法部门打击假种子违法行为的决心,为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筑牢法治屏障。

      三是引导依法维权与经营。提醒广大农户在购买种子时应选择有正规标签、经营者具备合法资质的产品,并留存购买凭证;同时告诫种子经营者,务必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规范种子包装与标识,坚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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