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种子质量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农业生产中农作物减产减收的原因十分复杂,种子质量与品种适应性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原因。公平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的前提就是分清责任,进而科学判断造成田间减产减收的主要原因。现有的种子质量检验手段,尤其是室内检验手段,的确难以作出全面的科学判断,特别是对因气候异常等不可抗力和农民种植管理技术不当以及药害残留等造成的减产减收等问题,只有经过田间现场鉴定才能找出原因和结论来分清责任。
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是明确原因、划分责任和调解处理纠纷以及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要求鉴定结论必须科学、公正、客观、及时。这就需要田间现场鉴定人员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遵守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采用科学、规范的鉴定方法。种子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田间鉴定,查明事故原因,并确定损失程度,依法维护种子经营者和用种农户的合法权益。通过科学规范的田间现场调查可以获得可靠的调查数据与真实的种植情况,进而才能对纠纷原因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因此,田间现场调查是现场鉴定的核心内容。
实践中,由于对田间现场鉴定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对《鉴定办法》理解的不足,致使部分田间现场调查具备很大的随意性和片面性,缺乏科学性,导致鉴定结论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也会出现因现场鉴定取样缺乏代表性,导致鉴定结论受到质疑的情况。因此,对开展田间现场调查的一般性规律进行梳理,对于指导田间现场鉴定进而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鉴定办法》规定的鉴定目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形成等方面对田间现场调查的一般性原则和步骤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和优化田间现场鉴定提供参考和启示。
1
田间现场调查的一般步骤
鉴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情形的多样性,《鉴定办法》对现场调查的步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在第十二条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从开展现场鉴定实际工作看,现场调查通常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1.1 核实鉴定请求
专家组到达现场后,组织者需要核实当事人是否到场,并对鉴定请求进行核实。专家组成员也需要了解鉴定请求的基本情况。尽管在开展鉴定工作前,组织者有责任将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全面告知鉴定专家,同时,鉴定专家也应当与申请者进行面对面沟通,就基本事实(包括茬口、田间管理措施、农药使用情况等)和申请者的诉求予以核实。在核实的过程中,鉴定专家不仅能够进一步明晰事情发生的过程,还有可能挖掘出新的线索,为后续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案提供有益启发。实践中,申请者的真实诉求有可能与书面提交的诉求不一致,涉及更换鉴定请求的问题。如果鉴定请求发生变更,现场调查方案必须根据新的诉求来制定。
1.2 现场初勘
鉴定之前,为了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组织者应该将鉴定地块的基本情况告知鉴定专家。在制定现场调查方案时,专家组需要对鉴定现场进行初勘。对鉴定地块的边界、地形地貌,相邻地块的作物生长情况、栽培管理措施等可能影响专业性判断的因素进行核实确认。对鉴定地块的权属必须要经申请者和村集体组织责任人确认,避免因为土地流转等因素,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当事人不清楚归属而弄错鉴定地块。
确定地块的边界是为了保证现场取样不超出申请者所指定的范围,申请者应该对边界进行指认,避免出现鉴定失误导致鉴定结果无效的情况发生。地形地貌情况对制定调查方案有重要影响。取样方向应该和地形走势相垂直。丘陵、坡地等地貌可能导致漫灌不均匀而造成同品种同地块的生长差异。鉴定地块周围的林地通过影响空气流动规律进而影响植株长势。灌溉方式、农药化肥的种类和用量等栽培措施可能会导致鉴定地块出现斑块型的异质区域。漫灌会导致低洼处的植株长势强于高处。农药施用不均匀会导致植株生长遭受药害,而化肥的不均匀施用会出现斑点状的植株长势差异。在滴灌方式下,如无其他明显证据,可以认为化肥农药对植株生长影响轻微。
1.3 制定现场调查方案
在初勘的基础上,专家组应该讨论制定具体的调查取样方案。根据田间作物生长的时期、种子质量纠纷的争议关键点,明确调查的主要内容、方法、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准备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气象资料等)、现场调查记录表格、相应的现场取证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语音记录设备)和其他相关工具等。调查方案应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关键因素进行制定,充分考虑鉴定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分歧的原因。现场调查方案经鉴定专家合议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实施。
1.4 开展实地调查
专家组根据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工作。专家鉴定组首先要核实鉴定对象的品种名称、种子来源、种子数量,双方共同提出的鉴定应该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予以记录。可以让当事人提供种子购销票据,付款凭证作为种子来源的证据。其次,要调查鉴定地块的田间生长状况、地力水平、病虫害发生情况以及前茬作物等情况。对于当季和前茬作物种类相同的,要根据前茬对当季作物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终止鉴定。再次是要调查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的生长情况。这些地块一般由种子经营者提供,在调查田间生长情况时,要经耕地种植者和村集体负责人确认后开始调查。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专家组可以分为几组进行,但是必须考虑误差的影响。在对产量及损失程度进行鉴定时,分组调查可能对结果影响较小;但是在对病害等情况进行鉴定时,分组时必须考虑每组都应有植保专家,或者在确定专家组的组成环节就需要考虑到分组对专家的要求。
从实践情况来看,取样工作宜采用两阶段模式开展。在第1阶段完成初步取样后,专家组需对取样的初步情况进行讨论,对取样方法进行评价,分析取样方法是否能达到所设计的鉴定目的。如果存在问题,专家组需要对制定的方案进行修正。进入第2阶段,专家正式开展取样工作。需明确的是,调查数据是出具鉴定结论时的主要参考依据。鉴于此,在数据汇总环节,专家组有责任对数据的取舍作出清晰、合理的说明,并将相关说明留存为分析底稿,以备后续查验与追溯。此外,在每个点进行取样时,对于测量、称重及产品器官出现不正常表现等关键环节的调查过程,都应当进行拍照记录,将所留存的影像资料作为鉴定意见的附件,以此增强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与说服力。
在对损失程度进行判定时,可能需要对相邻地块所种植的不同品种,以及同一品种在周边不同地块的生长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所得数据作为判定损失程度的本底值或参考依据。为确保对鉴定地块之外的其他地块调查工作能够顺利推进,调查组织者需提前做好安排,邀请基层村集体的负责人抵达调查现场担任见证人。这些负责人对当地情况较为熟悉,能够协助调查人员核实相邻地块的种子来源、具体的种植时间以及日常采取的管理措施等关键基本信息,从而保障调查工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1.5 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专家组出具鉴定结论可以参考种子包装中列明的种子质量标准、双方的合同约定、有关技术标准、品种审定公告关键性状描述等内容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表1)。

对于在种子包装物上印制的国家强制性种子质量标准,可以作为重要的质量判定标准。需要注意种子质量的数值是通过室内检测方法确定的,不能直接用于对鉴定结果的判定。需要参考相邻地块同品种或相邻地块同种作物的生长情况来确定一个与质量标准的合理容许误差,进而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对于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而是由生产经营者自己标识的种子质量标准,其实质上形成的是生产经营者与种子购买者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其质量指标也具有强制性。而对于种子购买方和经营者将质量指标在种子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也应该视为对双方有强制约束力的质量指标。对于抗病性等的判定可以以相关的技术标准为依据,在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及各省制定的各种作物抗性鉴定技术规范时,要明确采用的技术规范名称和制定机关。依照品种审定、登记等公告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时,应采用主要的质量性状进行判定,而不能依据几个数量性状进行判定。
按照《鉴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组长的主持下按照民主原则出具鉴定结论。鉴定行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属个人行为。实施鉴定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鉴定结论负责。现场鉴定是专家依靠自己掌握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对纠纷问题作出的判断,不同的专家对问题的认识可能不同。为了尽可能为再鉴定提供依据和便于根据鉴定结论调解纠纷,鉴定结论应当全面反映现场专家对问题的意见。因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按照《鉴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场鉴定要充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等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鉴定专家依据相关专业知识对纠纷原因和责任划分作出判断。鉴定结论应该签署多份,每个申请者留一份,组织者留有一份或多份,组长留一份。组织者应该将原始的取样资料存档备查,组长也应该将原始资料保留一份电子数据。
鉴定结论应该从鉴定基本情况、调查方法和鉴定结论3个部分进行陈述,内容要有说理性。室内鉴定或者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是在严格控制单一差异性的条件下进行的,影响因素单一,鉴定结果直观,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般不需进行分析论证。然而,现场鉴定是对生长在大田且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植物进行的鉴定,必须对影响植物生长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鉴定意见》不仅要对委托人委托鉴定的材料、提交的证据材料、鉴定的依据(包括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等作详细记载和充分说明,而且还应对被鉴定种子生长成植株的典型性状以及异作物的有关性状作详细记载,对田间现场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方差)分析,判定被鉴定种子在田间生长发育的性状(包括质量和数量性状)是否超出了国家标准容许的差异范围,以及产生该差异的原因。即《鉴定意见》不仅须详细叙述根据案件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还须有分析研究这些事实的过程、方法、依据、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明确的鉴定结论。按照《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应当载明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鉴定的目的、要求,有关的调查材料,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包括得出相关结论的分析、论证过程),鉴定结论,鉴定组成员名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鉴定组织单位不应该对鉴定结论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甚至加盖公章对鉴定意见进行确认,其行为构成了对鉴定结论的不适当评价,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现场鉴定独立性受多方因素影响
首先是法律法规层面的潜在影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中,均特别设置了注重保护种子使用者权益的条款,这种立法倾向虽有保护弱势群体的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导致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民事主体平等地位被忽视,使得现场鉴定工作在主观或客观上更倾向于种子使用者一方,进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其次是政府部门和社会舆论的外部压力。当发生涉及众多农民利益的种子质量损害赔偿事件时,政府部门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考量,以及社会舆论对“坑农害农”现象的高度敏感和强烈谴责,可能会在行动上更倾向于保护农民利益。这种倾向虽然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事实上的公平主义原则构成了挑战,使得现场鉴定工作在面对各方压力时,难以保持完全中立和客观。再次是裁判环境导致的倾向性风险。当前的裁判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现场鉴定的独立性造成了影响。在农民作为原告的种子质量纠纷案件中,通常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行为发生地的管辖权限,往往会委托原告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现场鉴定工作。更为关键的是,现场鉴定书仅送达给原告一方。这种程序安排使得现场鉴定及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维护原告的权益,而将种子生产经营者置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2 专家鉴定组超出能力范围开展鉴定工作
从事现场鉴定的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农业气象学、种子学、作物栽培学、植物保护学、土壤肥料学、生物统计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以此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与专业性。种子从播种至田间,其生长过程会受到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当种子使用者在收获时未实现丰收,或者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时,即便农产品收购价格波动可能是导致减收的主要因素,他们也常常倾向于将自身管理不当或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归咎于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在此情形下,专家鉴定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往往会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和干扰,部分专家鉴定组可能会迫于这些压力,超越法定(或委托)的鉴定范围以及自身的技术能力进行鉴定。例如,在田间现场鉴定过程中,仅凭肉眼观察,便对农作物的抗逆性、优质性、稳产性、丰产性等生理特性作出鉴定结论。这种鉴定方式明显超出了专家鉴定组应有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范畴,极有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2.3 《鉴定意见》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田间所观察到的现场状况,是植物自身特性与多种外界因素相互作用所呈现的综合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专家鉴定组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具体表现为:《鉴定意见》既未详细记录鉴定的具体过程、被鉴定作物的性状特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充分考虑《鉴定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各类影响因素。更为严重的是,鉴定组往往不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以及容许误差比较,而是直接将各调查点被调查植株的平均数,当作某项种子质量指标值。在此基础上,简单草率地得出“被检种子质量不合格”的鉴定结论。通过这种缺乏科学依据和充分说理的方式得出的结论,明显违背了现场鉴定的基本要求,难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从本质意义上来说,《鉴定意见》属于司法文书范畴,具有严格的规范要求。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专家鉴定组制作的《鉴定意见》问题频出,格式不符合标准规范,内容不够全面完整,专业用词未进行准确标注,逻辑推进不够严密周全,最终得出的结论也缺乏严谨性。
2.4 鉴定专家不完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作为鉴定人,有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专家鉴定组成员不愿或者害怕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率低;即使出庭作证,也很难应付对方当事人和其委托律师以及专家辅助人的询问。
3
改进建议
3.1 建立鉴定专家库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站(所)作为受理种子质量纠纷的重要机构,在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提升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专业性与公正性,各县区种子站(所)应依据当地重点作物种类,广泛征集科研、栽培、植保和推广等多个领域的权威专家,以构建辖区内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建成后需向社会全面公开,不仅有助于增强专家库的透明度,还能为各类田间现场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在启动农作物田间鉴定工作前,申请者有权查阅专家库中的专家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拟确定的鉴定专家提出申请回避等合理意见,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对于鉴定专家的管理,应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模式,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鉴定专家需每年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通过持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体系,提升业务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种子质量鉴定工作的新要求。此外,还需建立健全鉴定专家退出机制。对于那些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无法胜任鉴定工作的专家,或者是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背职业道德等行为的专家,应果断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并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以此保证专家库的整体素质和鉴定工作的质量水平。
3.2 制定田间现场调查规范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应从辖区重点作物出发,总结多年现场鉴定的工作经验,制定田间现场调查技术规范,从程序上保障现场鉴定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现场调查规范对现场调查的取点布局、取点频率、调查内容、数据记载、鉴定意见格式及用语规范、档案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关键节点的重点内容和风险因素。现场调查规范也要从减少误差方面对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分类,提高现场调查的科学化水平。田间现场调查规范可以为现场鉴定提供制度性保障,有效应对现场鉴定中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3.3 对种子质量进行全面鉴定
对于有同批次种子的情况,种子使用者应当既申请室内鉴定或小区种植鉴定又申请现场鉴定。室内鉴定或小区种植鉴定具有可重演性,通过其检测结论,能够对种子在可控、可重复条件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精准评价,为全面了解种子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在实际纠纷处理中,可将室内鉴定或小区种植鉴定作为参考的背景值,以现场鉴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分析造成种子质量损失的原因或(和)损失的程度。通过两种鉴定相结合的方式,有助于科学、公正、权威地解决种子质量纠纷。对于无同批次种子的情况,采用室内鉴定结果的,要调取完整且关联性强的证据链条,将室内鉴定结论作为分析鉴定结论的参考。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室内鉴定结论和现场鉴定结论相悖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断种子质量本身是符合相关要求的。此时,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更有可能集中在栽培管理方式、外部环境条件等非种子质量因素上。(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调查要点探析》,戳题目可查看全文!
☞作者:李欣,孙宇燕,崔晓红,邓澍,林忆馨,孟怀德,多丽娜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
☞刊于《中国种业》2025年第10期48-52页 转载请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