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商务网
www.chinaseed114.com
新疆|涉农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2025年第二批)
2025-10-24  浏览:9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农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2025年第二批)

      今年以来,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持续推进“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坚决打击涉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现将涉农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喀什地区伽师县某农资店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025年3月20日,伽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伽师县某农资店经营的棉花种子,不能提供相关档案。经立案查明,该农资店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伽师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作出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克州阿克陶县某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2025年6月30日,克州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店经营专柜上摆放的新疆广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GY519号(57袋)和广宇2039号(34袋)种子,无法提供种子备案证。经立案查明,该农资店存在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伊犁州伊宁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3月3日,伊犁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伊宁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和仓储场所摆放有已清除生产日期的农药23种约1900公斤,已完成生产日期修改的农药78袋。经立案查明,2025年2月以来,当事人对其销售剩余的超过质量保证期的9种农药,以及即将到期的13种农药进行擦除生产日期及批号,并将80%戊唑醇水分散粒剂78袋更改日期,上述农药货值金额合计123811.5元,案发时已过期农药和更改日期的农药货值金额共计35314.5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伊犁州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设备,并罚款70629元的行政处罚。

      四、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易某违法使用禁限农药(毒死蜱)案

      2025年7月29日,根据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检验报告结果,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易某种植的黄瓜样品中检出毒死蜱残留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立案查明,易某对种植的黄瓜违规使用禁限农药(毒死蜱),且监督抽样前已销售黄瓜700千克,合计490元。易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毒死蜱)农产品(黄瓜)的⾏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易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0元,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乌鲁木齐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5年8月15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部门开展检查时,发现乌鲁木齐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库房有5种兽用产品均未标注兽药批准文号和追溯二维码,2种饲料标注主要成分为中药材,功能功效均为治疗疾病。经立案查明,该公司存在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兽药和违法所得1240元,并罚款637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塔城地区塔城市某鸽具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年3月5日,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塔城市某鸽具店涉嫌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和假兽药。经立案查明,该店法人谢某通过网络采购涉案产品用于经营,2017年至今从未履行过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义务,未建立过采购台账,未开具过销售票据。该店无证经营兽药及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26种兽药、假兽药,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乌鲁木齐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许可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5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1种兽用生物制品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不在其《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经立案查明,该公司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范围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并罚款31160元的行政处罚。

      八、博州精河县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的饲料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案

      2025年5月23日,根据自治区检测结果显示,博州精河县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标注大庆市博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0.1%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6种维生素未检出,不符合Q/DBS002-2019质量标准规定,为不合格饲料产品。经立案查明,该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二项规定。精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饲料18袋、没收违法所得464元,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乌鲁木齐市吾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案

      2025年8月25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交办线索,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经立案查明,乌鲁木齐市吾某在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在水磨沟区一院内从事私屠滥宰的违法活动。现场查获羊胴体17只547.5千克、羊副产品17副,以及屠宰工具及设备。吾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对吾某作出没收畜禽产品羊胴体、羊副产品和屠宰工具及设备,并罚款99540元的行政处罚。

      十、喀什地区伽师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2025年5月2日,根据伽师县畜牧兽医局移送线索,伽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理病死动物(牛)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实该合作社将一头病死牛犊随意放血屠宰、埋藏内脏、头、蹄,分割牛肉42.4公斤。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伽师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并无害化处理牛肉42.4公斤,并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马某销售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羊肉)案

      2025年3月2日,根据自治区抽检结果显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一牛羊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羊肉检测出阿维菌素残留超标2.2倍。经立案查明,养殖户马某在养殖过程中,对16只活羊超剂量注射兽药阿维菌素后,在休药期内通过牛羊定点屠宰厂屠宰销售其中3只,违法所得3840元。马某销售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羊肉)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独山子区农业和水务局对马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40元,并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巴州焉耆县某养殖有限公司销售农产品(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8月26日,焉耆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养殖有限公司存在销售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逾期未改正。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焉耆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博州尹某在禁渔区无证捕捞(卤虫卵)案

      2025年9月4日,博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艾比湖南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两辆皮卡车涉嫌违法捕捞。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尹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借地质调查服务救援名义,私自组织王某、满某等6人在艾比湖南岸捕捞卤虫卵共计280.6千克,现场查获橡皮筏子2个、卤虫卵捕捞推网2个。尹某禁渔区无证捕捞卤虫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博州农业农村局对尹某作出没收渔获物(卤虫卵)280.6公斤、捕捞推网2个,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博州博乐市某有机肥料制造厂未取得登记证销售肥料案

      2025年7月24日,博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博乐市某有机肥料制造厂生产销售的“聚绿情”生物有机肥无法提供其肥料登记证,在农业农村部网上产品登记查询平台上也未查到相关登记信息和申请。经立案查明,2025年4月以来,该厂生产该有机肥料10吨,赠送农户试用2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博州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哈密市伊州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焚烧农田地膜案

      2025年3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哈密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该公司为农膜回收企业,其在组织拉运农田残膜时,为图方便就地将100亩棉花地残膜直接焚烧,引发其相邻面粉厂被烧毁,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此前在伊州区五堡镇支边农场也进行过同类违法行为。该公司焚烧农田残膜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且该公司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类违法行为,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从重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喀什地区叶城县吐某驾驶操作不符合要求拖拉机违法装运货物案

      2025年2月20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吐某驾驶福田雷沃904型拖拉机牵引拖车进行拉运木材作业。经现场勘查,当事人所驾驶拖拉机牵引的拖车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未安装防护链、安全锁销、无反光贴、未安装气刹装置),拉运木材存在超长、超重、超宽的违法行为。吐某驾驶操作不符合要求拖拉机违法装运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吐某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七、喀什地区麦盖提县阿某无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案

      2025年4月8日,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黄色履带式挖掘机)进行作业,阿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阿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一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关闭


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