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法院从2023年和2024年审结案件中,精选出7件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通过生动实践为种业创新发展筑牢法治屏障。这些案例不仅明确了侵权认定标准,更让品种权人的维权之路有了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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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天赐麦1号”案——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维权更高效
基本案情:河北某农业公司发现赵县某农资门市未经授权销售“天赐麦1号”小麦种子,先向农业农村局报案,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没收种子1983斤),后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销售视频,认定农资门市侵权,判决赔偿3万元。
亮点:行政机关固定证据后,司法及时跟进赔偿,实现“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无缝衔接,大幅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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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伟科702”案——分工配合搞侵权?共同担责没商量
基本案情:河南某种业公司发现河北三家公司分工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伟科702”玉米种子,经鉴定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完全一致。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三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即使其中一家仅出借生产资质,仍需连带赔偿20万元。
亮点:明确“出借资质、委托加工”等行为均属侵权,不同主体分工配合即构成共同侵权,让“搭便车”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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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烟薯25”案——名称相同?直接推定侵权!
基本案情:山东某农科院发现南宫某商贸部在抖音销售“烟薯25红薯苗”,宣传中明确使用授权品种名称,遂起诉索赔3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被诉品种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可推定侵权”的规定,判决商贸部赔偿3万元,并对侵权种苗灭活处理。
亮点:简化维权举证流程,只要名称一致,直接推定侵权,破解“维权难、认定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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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济麦22”案——卖“粮食”还是卖“种子”?看实际用途
基本案情:山东某公司发现王某强销售标注“济麦22”的小麦,辩称“卖的是粮食,不是种子”,但买方明确用于种植。
裁判结果:法院以“实际用途”为标准,认定王某强实为销售繁殖材料,判决赔偿7万元。
亮点:对于“既能当粮食又能当种子”的作物,不再看表面说法,而是紧盯实际用途,杜绝“以卖粮食为名行侵权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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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石新633”案——“农民自繁自用”不是侵权挡箭牌
基本案情:河北某种业公司发现定州某种子门市部销售“原种633”(与“石新633”完全一致),门市部辩称“自己种剩下的60斤,不算侵权”。
裁判结果:法院从四方面否定抗辩——主体是种植大户(非普通农民)、目的为盈利、规模超家庭需要、无合法来源,判决赔偿6万元。
亮点:明确“农民自繁自用”四大限定条件,防止以此为借口滥用免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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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强硕68”案——包装信息藏线索,生产者跑不了
基本案情:营口某公司发现“龍玉2022”玉米种子实为“强硕68”套包,包装标注朝阳某农公司信息,遂起诉索赔。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包装标注和二维码信息,直接推定朝阳某农公司为生产者,判决其赔偿5万元,销售者赔偿1万元。
亮点:种子包装信息可作为生产来源初步证据,生产者若无法证明“被冒用”,就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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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沃玉3号”案——偷卖亲本材料?刑事处罚没商量
基本案情:某煌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科违反保密协议,将“沃玉3号”玉米亲本材料卖给他人,导致权利人损失近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万元。
亮点:首次明确“亲本繁殖材料属商业秘密”,以刑事制裁重拳打击种业核心技术侵权。
司法导向:为种业创新保驾护航!
这些案例清晰传递出河北法院的保护态度:
- 强化侵权实质认定,不管是“换马甲”销售还是分工配合,只要实质侵权就严惩;
- 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善用推定规则、行政证据,让维权不再“举证难”;
- 刑事、民事、行政协同发力,构建全链条保护网。
未来,河北法院将持续打造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样板案例”,为“中国种子”的创新与安全撑起坚实法治后盾!
来源丨河北高院、品种权代理人赵静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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