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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
2025-08-08  浏览:39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认定)委员会第十届三次品种审定会议讨论通过《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黑农委直发(20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5日

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和品种管理,保证农业生产种植品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撤销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品种撤销审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玉米大豆水稻小麦

      第二章  品种撤销审定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应撤销审定:

      (一)玉米、大豆、水稻审定年限超过十年且近三年生产上累计推广面积小于2万亩的品种;小麦审定年限超过十年且近三年生产上无推广面积的品种;

      (二)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品种;

      (三)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品种;

      (四)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品种;

      (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品种;

      (六)因混杂退化等原因,导致品种典型特征特性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品种;

      (七)经DNA指纹鉴定,与之前已审定品种差异位点数小于2的品种;

      (八)授予品种权的品种,经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要求自愿撤销审定的品种;

      (九)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撤销审定条件的品种。

      第三章  品种撤销审定程序

      第六条 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根据行业统计数据及品种农业生产表现,同时结合有关部门建议,拟定符合撤销审定条件的品种名单,并向品种审定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书面征求品种撤销审定意见。

      第七条 申请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同意撤销审定的申请者须提交同意撤销审定说明,不同意撤销审定的申请者须提交保留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省品审办梳理申请者反馈意见,提交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

      第九条 各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省品审办梳理意见,在品种审查会议上初审确定拟撤销审定品种名单。

      第十条 各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的拟撤销审定品种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公示期3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可向省品审办提交异议申请,省品审办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通告。通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通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省品审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停止推广、销售的具体时间。

      第四章  品种延期使用

      第十三条 玉米、大豆、水稻审定年限超过十年且近三年生产上无推广面积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延期使用,确需延期使用的,需提供确需延期使用相关材料;在生产上有一定面积但小于2万亩的品种,申请者或品种权人可以向省品审办提出书面保留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省品审办将保留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品种报主任委员会讨论确定,可延期使用。保留申请理由不充分、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相关佐证材料不齐全的品种不可延期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关选育单位应保存和保护撤销审定品种资源,并保留品种的其他权益。

      第十五条 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品种撤销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黑农委直发〔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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