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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2025-07-23  浏览:41


 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编者按:自2021年种业振兴行动实施以来,我国坚持立法、司法、执法、管理、技术等协同联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全面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种业市场环境稳步向好。近日,农业农村有关部门举办一系列法规宣贯活动,为种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记者结合业界关注,采访了不同主体和各界专家,倾听他们在涉种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反思,为深入持续净化种业市场、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思路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实施引发业界热议——

向品种侵权“亮剑”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祖祎祎


品种保护主题交流沙龙现场。 资料图

  2025年6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自1997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迈进新阶段。

  近日,第三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推进行动在甘肃省张掖市举办。行动以“走进国家级制种基地 宣贯品种保护新条例”为主题,旨在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快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活动通过专家解读、研讨交流、专题培训、现场咨询、田间观摩等形式走进种业企业、制种基地,宣贯《条例》修订发布背景、主要内容,并为下一步推动《条例》落地实施探索路径,提供经验智慧。

探索品种权保护的中国经验

  从1997年国务院颁布《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确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到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再到种子法的颁布与修订,我国已形成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较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近年来新品种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8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迅猛发展,截至2024年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累计超过9万件,年申请量连续八年位居世界第一。

  2021年新修订种子法,扩展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和环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加大了假冒侵权处罚力度。

  实施EDV制度是2022年种子法修订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业界十分关注具体的实施步骤和办法。此次新《条例》修订充分考虑我国农情种情,细化EDV制度实施步骤和办法,明确以目录形式分步实施,主要依据分子检测、表型测试结果判定,必要时综合考虑育种方法、选育过程、亲缘关系等因素,并对制定EDV判定指南、遴选检测机构、组建专家库等提出要求。

  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是对植物品种特征特性进行评估,支撑新品种保护、审定、登记和维权打假的重要技术服务机构。目前,农业农村部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了“1个总中心+27个区域性分中心+6个专业测试站”的测试网络体系,三亚和徐州正在筹建2个国家级中心。“十五五”期间,为更好地服务西北地区种业发展,甘肃测试分中心也在计划建设中。测试机构负责人表示,“对标下一阶段种业振兴发展要求,将以更开放的姿态、更务实的举措、更专业的水平,服务好每一位育种者,服务好每一份创新成果,当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守门人’。”

多方协同铸就维权“利剑”

  植物新品种是育种创新成果的关键载体,需要品种管理制度的“全链条”保护。

  据了解,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的若干措施》,将通过加快种质资源改良利用、深入推进育种创新攻关、严格品种试验监管、严把品种审定关口、健全品种跟踪评价和撤销退出机制、加强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举措,加快培育突破性新品种,持续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司法审判的“利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利用多种手段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扩展技术调查人才库,多措并举有力破解维权举证难、侵权赔偿低、诉讼周期长等问题,细化裁判规则,开展多部门多机构诉调对接合作,加强审判指导,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条例》实施后,将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哪些推动作用?

  与会专家表示,新《条例》修订聚焦制度升级与国际接轨,对实施EDV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完善了品种权授予条件和品种权申请、授权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将增强行业品种权保护、维权意识,优化创新生态,驱动育种创新升级,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企深度融合,加快领军企业培育,保障种业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种业发展将产生全方位、深层次影响。

业界共探《条例》实施路径方法

  此次新修订《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迈入新阶段。针对企业在品种保护、成果转化中关心的问题,科研单位在育种创新权益保障的需求,种子企业与专家、管理部门等在研讨环节热烈互动,围绕新修订《条例》实施的关键议题开展研讨,探索切实可行的实施路径。

  此次条例修订,意味着什么?

  与会法律专家介绍了此次《条例》修订在制度方面的几大创新点。“新修订《条例》根据种子法规定,将品种权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扩大到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及由未经许可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进行储存。这意味着,在遵循权利一次用尽原则的情况下,品种权人可以向未经许可对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实施对应行为的主体直接主张权利。一方面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减少了品种权人维权举证难度,尤其有助于解决无性繁殖作物、常规作物品种的维权难问题;另一方面也将参与种子产业链条的商业经营主体纳入品种权侵权责任追溯体系中,进一步强化和提升了种子产业链及其初级农产品销售链的品种权保护意识。”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品种权保护力度逐步加大,审定制度愈加严格,市场净化行动有力推进,种业市场营商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企业维权意识显著提升。

  与会种业企业代表表示,近年来,种业市场营商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极大激发了企业开展原始创新的积极性。“但种业领域侵权发生的时间、数量都极具隐蔽性,维权仍具有复杂性,希望随着后续制度的更加完善,缩短授权时间,尽快明确检测标准,加大对侵权主体的处罚力度,让企业维权更加快、准、狠。”

  张掖是国家级杂交玉米制种基地,玉米种子生产过程是发生侵权行为的“高危”环节。当地种业管理部门代表在会上分享了当地在维权执法方面的经验做法。“收到维权请求时,我们全力开展合法取证,积极支持品种权人提起法律诉讼,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加强行政和司法衔接,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最大化的关键。”

  作为品种创新的主要技术手段,DUS测试将如何更好地服务种业管理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植物新品种测试专家介绍,DUS是植物品种的基本属性,DUS测试通过植物表型、分子鉴定技术为品种构建“身份证”,近年来已融入种业的全链条管理,是品种审定、登记、保护的重要基石,也为品种权维权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持。考虑到业界的迫切需求,近年来测试机构正积极探索智能化分子辅助测试等技术的开发,加快推进相关技术指南和鉴定标准的研制,构建分子数据库,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经验智慧。


优化田间现场鉴定 破解种子纠纷难题

祁治军 杨文耀 丁华磊
 
  粮安天下,种子为基。有种才能有粮,作为农业的“芯片”,种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春华灼灼,秋实离离。眼下正是农作物生长旺季,也是品种观摩的关键季节,品种好不好,到田里一看便知,但如果田里苗疏苗不壮,是否与种子质量有关?

  近年来,各地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和推广优质种质资源,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种子领域的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下称《鉴定办法》)是种子质量田间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田间现场鉴定是一项技术服务活动,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因种子质量或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的农作物生长问题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这种鉴定由专家组成的团队进行,他们利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田间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

  田间现场鉴定,缘何成为维权“模糊地带”?田间现场鉴定的核心困局,在于评判标准无法统一、鉴定主体混杂不明和技术手段相对模糊。不同省份、不同机构间,对作物同一类问题的判定尺度差异显著。传统田间现场鉴定高度依赖鉴定人员的肉眼观察和经验判断。面对复杂气候及病害、土壤等多因素交织影响,人眼识别易有偏差,遑论深层隐性伤害。当病虫害初起时,作物症状往往极其隐蔽,等肉眼可辨之时,损失早已铸成,回天乏术。

  在专业技术飞速发展的今日,有的地方田间现场鉴定却仍停在“眼观耳听”的简单经验,如何应对现代种业纷繁复杂的“病症”?

  现场鉴定的法律问题核心,在于对田间现场鉴定的法律性质准确把握,做到程序公正与标准统一,并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流程、明确技术标准、强化监督等多维度改进,鉴定人员方能持统一标尺丈量田间万象,农户维权才拥有可信赖的基石。要为田间现场鉴定铸就“公正之尺”,需要从多层面、多维度完善制度。

  首先,要完善立法,系统修订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相关法规。需根据新的行业发展实践加以修改完善《鉴定办法》,同时也要推动种子法等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进一步明确现场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等级。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鉴定技术规程》,明确气候、土壤等环境因素的评估标准。针对常见作物(如水稻、玉米)制定田间鉴定操作手册,明确取样方法、判定指标等。研究建立全面的种子质量鉴定要素,综合考虑种子与非种子因素,引入多学科鉴定模式,引入气象、植保等领域专家,综合分析非种子因素。

  要加强规范,提升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程序的合规性。明确鉴定主体的范围与权限,探讨建立对非法鉴定机构的检查与通报机制,可考虑由行业协会或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建立黑名单机制,对不符合《鉴定办法》规定的种子鉴定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向社会通报,维护田间鉴定或种子鉴定机构的法定性和权威性。严格鉴定专家组的管理与规范,对鉴定专家组成员资格实行审查及备案制,推动建立田间鉴定专家库。逐步结合实际推行专家随机抽选和回避制度,引入农业部门等第三方监督等机制。提升鉴定程序的规范性与透明化,修改或出台补充规定,对违反田间鉴定程序的鉴定报告一票否决。鉴定程序要明确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对于鉴定方法、程序及过程加强监督,提高鉴定的质量。

  其次,要平衡责权,建立种子企业与农户间公正的法治化保障。要优化责任划分与救济途径,区分因果关系与种子质量责任,在鉴定结论中明确种子质量与其他因素的关联性比例,避免“一刀切”归责。建立复核与司法衔接机制,允许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救济措施,并完善证据链固定程序。要加强监管与惩戒制度。以中国种子协会为抓手动态管理专家库,对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加大引入第三方监督并参与鉴定,降低地方或人为干预等风险,并细化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对出具虚假结论的专家及机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最后,要减化风险,建立多元救济与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鉴定结论异议机制,探讨推动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司法复核机制。对机构鉴定或司法鉴定替代专家鉴定的问题涉及到司法行政、市场管理、农业行政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需要通过联合监管来整改和纠正。推动法院与农业部门联动,探索“鉴定前置+司法确认”模式,减少重复诉讼。要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试点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合法种子生产企业、销售商和使用农户合法权益,探索建立“鉴定+保险”联动机制,对因鉴定错误导致的损失进行理赔,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散风险。

  当田间现场鉴定这一关键环节得以重塑,对农户而言,清晰、权威、可及的鉴定结论,是维权最锋利的武器。对种子企业而言,规范透明的鉴定机制是“自证清白”或“认责改进”的公正平台。对监管者,可靠的田间鉴定数据如同种子质量最真实的晴雨表,成为品种退出、市场整顿、政策制定的坚实依据。

  一粒种子,关乎一家温饱;万顷良田,系于“国之大者”。田间现场鉴定,虽只是种业链条上一环,却如定盘之星,维系着亿万农人的生计,更牵动着粮食安全这一国本。当标准之尺既明,主体之威已立,科技之光普照,田间现场鉴定将从纠纷的“风暴眼”蜕变为可信赖的“试金石”。

  土地无言,种子有命。为粮安开方,优化田间现场鉴定,正是粮安天下宏大叙事中不可或缺的密钥。当种子的真相被清晰看见,我们的饭碗里盛满的,才不仅仅是粮食,更是安心与希望。

  (祁治军系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文耀系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特色作物科学研究所教授;丁华磊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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