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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种子案曝光!
2025-07-10  浏览:983

      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套包”玉米种子,侵害了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权,被判50万元赔偿。

      销售未经品种审定、纯度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稻种子,致89名农户水稻绝收,最终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这两起种子案,带来哪些启示?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判决50万元高额赔偿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吉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某种业有限公司系玉米杂交种“远科××”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2023年2月,某种业有限公司发现有农户购买的“华科××”包装袋内实为“远科××”玉米杂交种,涉嫌侵犯了其“远科××”植物新品种权。某种业有限公司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投诉,在农村经纪人王某某家中查获涉嫌侵权种子“吉农大××”“华科××”共计400袋,于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库房查获涉嫌侵权种子“华科××”100袋。经调查,王某某销售的侵权品种来自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另某种业有限公司在农安县三岗镇附近发现农户购买的“华鸿××”“恒泽××”包装内实为“远科××”玉米杂交种,包装上显示生产商也为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及公证购买送检的检测报告结论,确认“吉农大××”“华科××”“华鸿××”“恒泽××”4种包装的玉米杂交种与“远科××”为同一品种,是侵权种子。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种子产品并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侵权种子产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的类型、规模、持续时间、侵权故意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吉林省作为全国10%商品粮的供应地,近年不断受到套牌种子侵害,不仅导致品种权人创新受阻、合法权益受损,更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粮食安全。本案突出展现了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协同优势,行政机关通过勘验检测、证据保全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司法机关依法采信行政检测报告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并通过判决50万元高额赔偿形成有力震慑,构建起行政高效监管与司法权威裁判的衔接机制,充分彰显了吉林省知识产权协同治理的制度效能以及在种业创新保护中的核心支撑作用。

      销售伪劣种子

      致89名农户水稻绝收,被重判

      种子制假售假犯罪,危害国家种源安全,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造成损失,应予严厉打击。

      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此次发布的案例一和案例二为2件销售伪劣种子案。

      值得关注的是,案例二为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案情显示,李某柱等销售未经品种审定、纯度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稻种子,89名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或者部分绝收,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净化种业市场,从源头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李某柱明知父亲李某忠(另案处理)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未通过国家审定,将无任何标识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共计250余千克销售给被告人吕某,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

      吕某在明知上述种子尚在试种阶段,未取得检验证号及合格证的情况下,向四川天全县仁义镇89名农户销售约100余千克,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

      上述89名农户种植“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后,出现大幅减产和部分绝收。经评估,损失共计15万余元。经检验,李某柱、吕某销售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的纯度为62%,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水稻种子纯度不低于96%的标准,认定为劣种子。

      法院另查明,2022年10月,李某柱还向被害人汪某谎称自己可以在海南省承包土地种植水稻原种,吸引汪某投资,汪某邀约被害人李某建等人联合投资,向李某柱转款共计37万元。李某柱将该钱款用于个人开支,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带汪某等人前往海南实地查看投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柱、吕某销售纯度不合格的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李某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伙投资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李某柱具有自首情节,吕某具有坦白情节,二人均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农户损失,依法均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对李某柱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吕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最高法表示,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涉案水稻种子未经审定便先行推广上市,种子纯度远低于国家标准,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甚至绝收,不仅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来源丨综合自法治日报、法治网、光明网等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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