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江种业”)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显示,中江种业于2025年6月5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4)苏 0102民初1476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定被告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贷款本金14996379.42 元及罚息、复利、律师费70000 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4月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1月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5年6月5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4)苏 0102民初1476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主要负责人:袁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借款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8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15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利率为一年期LPR加0.65%,借款期一年,每季月末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履行中,原告依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期偿还本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14996379.42 元及截止到 2024 年10 月8日利息罚息185908.7元及罚息、复利(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律师费7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判定被告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贷款本金 14996379.42 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4 年10 月8 日的罚息、复利185890.73 元,自2024 年10 月 9 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7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1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已预交,被告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案件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上述案件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此次诉讼,公司拟采取上诉,同时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京报、网络新闻等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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