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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2025-06-11  浏览:968

      种子是推进现代农业及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而植物新品种权(Plant variety rights)是种业最核心的知识产权,维护植物新品种权是保护种子和育种人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式建立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1999年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并于同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进一步深化贯彻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UPOV旨在提供全球性的植物品种保护系统并推动其发展,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1997-2024年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突破8万件,累计授权量达到32314件,自主选育品种占比近94%,而全国推广面积排名前十位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品种中,授权品种占比更是高达90%,而其中非自主选育品种仅占2%。截至2023年底,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逐年增长并已连续7年位居全球榜首。然而在植物新品种保护过程中,我国也面临着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相对有限、主要农作物申请量不平衡、非主要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低、育种人品种保护意识较弱等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高度重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仅2024年就有包括山西、北京、山东、辽宁、浙江、广西6个省级行政地区对当地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进行深入的统计分析。黑龙江省是最早认识并践行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地区之一。我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现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自1999年开始受理品种权,同年,黑龙江省提交包括黑221、龙单16等9个玉米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申请量位列全国第三,次年在全国首批授权的17个品种中有3个来自黑龙江省,因在品种权工作中的突出贡献,2002年黑龙江省被列为我国6个品种权试点省份之一。黑龙江省作为全国最大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明确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不仅能够提高黑龙江省新品种保护和种质资源开发水平,对全国的种业发展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基本现状

      1.1 申请量和授权量呈上升态势

      自199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蒸蒸日上。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深化改进。为研究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以2013年为起始时间,对黑龙江省近11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及授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013-2023年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总体呈增长态势(图1),其中申请量从2013年的71件增长到2023年的1128件,增长率为1489%,总申请量高达4746件;授权量从2013年的12件增长至2023年的648件,增长率为5300%,总授权量为2024件。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的迅速增长,与我国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视和政策支持密不可分。自1999年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尤其是2015年以来迅速增长。因此客观地判定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需要对比国内其他地区。2013-2023年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占全国总申请量的7.6%,授权量占全国总授权量7.7%,二者分列国内第4位和第3位(图2)。仅凭品种权申请数量并不能全面分析黑龙江省2013-202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的成果,对国内各省(区、市)授权量/申请量比值进行统计,结果发现: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量占申请量的43%,居全国第13位(图3)。这些数据说明:2013-2023年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迅速增长并位列前茅,并且黑龙江省育种单位和个人对新品种保护方面的贡献也做到了量质并进。

      1.2 大田作物是取得新品种授权的绝对主力

      黑龙江地处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耕地面积1720万hm²(2.58亿亩),位居全国榜首,截至2023年底黑龙江粮食产量连续14年位居全国第一。黑龙江省大田作物的优势地位也为其品种创新打下了坚实基础。对2013-2023年黑龙江省不同植物新品种授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可知(图4),大田作物的新品种授权数量占据全省授权量的95.36%,与授权量排名第二的蔬菜相比高出92.90个百分点,是黑龙江省获得新品种授权的绝对主力。

      在大田作物当中,水稻占据2013-2023年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授权量的35.97%,超过全省总授权量的1/3,大豆和玉米授权量分别占总授权量30.24%和24.60%,三者共占总授权量的90.81%。大麦、谷子、高粱和小豆的授权量均低于总授权量的1%,其中小豆的授权量11年中仅有1件。授权量排名第二的蔬菜中,马铃薯和菜豆授权量分别是17件和12件,位列前二,黄瓜、辣椒属、普通番茄、普通结球甘蓝、西葫芦新品种权授权量均不足10件。水果中甜瓜和普通西瓜授权量分别为12件和10件,为水果新品种权授权主要类型。花卉在北方地区授权量较低,包括菊属、石竹属和鸢尾属在内的所有花卉授权量不足总授权量的1%。整体上看,2013-2023年黑龙江省除大田作物外,蔬菜、水果、花卉及其他植物总授权量不足百件,药用植物仅1件,与大田作物相差悬殊。

      1.3 科研单位占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的主导地位

      2013-2023年黑龙江省获得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的主体分别是科研院所、企业、高校及个人(表1)。近几年,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我国多数省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的主体也是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是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权最主要的申请和授权主体,其申请量为2430件,占总申请量的51.2%,授权量1102件,占总授权量的54.4%,申请和授权比例分别高出排名第二的企业12.3个和19.4个百分点。高校和个人的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比例较低,二者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之和均占总体的10%左右。但值得注意的是,高校的新品种权授权率达到51.8%,位列榜首。

      2 存在的问题

      2.1 授权作物种类高度集中

      中国作为产粮大国,植物新品种权集中在大田作物,1999-2020年大田作物申请量占我国新品种权总申请量的77.99%,品种多样化不足的问题成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黑龙江省2013-2023年大田作物新品种权授权量占据总授权量的95.36%,蔬菜、水果、花卉和其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量的总和仅占4.64%,二者相差90.72个百分点。大田作物中,水稻、玉米和大豆授权量之和占总授权量的90.81%,其他作物授权量仅占9.19%。黑龙江省仅玉米、水稻、大豆三大作物常年种植面积就超过1333.3万hm²,但蔬菜、花卉和水果等经济作物新品种研发水平落后。反观美、日等种业强国,园艺类作物申请量占比最高可超过80%。我国品种创新过于集中在大田作物,促使农业生产抵抗病虫害以及经济风险的能力下降,不利于出口创汇。

      2.2 企业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量远低于科研院所

      科研院所作为科研机构,是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中心来提升社会效益和科技进步。企业则是一类生产经营单位,其最终目标是满足市场需求,获取经济收益。2011年起,我国企业投资育种所申请的品种权数量已经超过科研机构,此外国际或我国多数省份也形成了以企业为主的商业化育种主体,但黑龙江省科研院所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与授权量均高于企业,甚至申请量高于企业、个人及高校申请量之和。

      2.3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体系亟待完善

      2013-2023年我国出台并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但由于我国新品种保护制度起步较晚,仍存在着配套法规体系尚未健全,侵权认定标准、损害赔偿计算等实施细则亟待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不完善,调查取证难、执法协作不畅等问题,导致部分侵权案例最终难以有效追责,育种家及其成果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护,严重制约其维权积极性。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由2020年的3件增长至2024年的16件,增幅达433.33%。育种家对被侵权的风险不够重视,维权意识较弱,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些也反映出主管部门在新品种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仍有待加强。

      3 解决对策

      3.1 聚焦经济作物,平衡植物种类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大田作物多,经济作物少”的特点,2013-2023年黑龙江省大田作物与经济作物新品种权授权量比值约为20∶1,且品种权主要集中在水稻、玉米和大豆上。花卉、水果和蔬菜等经济作物具有较大的经济附加值,可以促进黑龙江省农业经济增长,然而目前黑龙江省经济作物的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较少。黑龙江省大力发展植物新品种创新应当在大田作物为主导的模式下,加大对经济作物的关注,通过增加经济投入、人才培养和政策支持,鼓励经济作物的品种创新,逐渐提高蔬菜、水果和花卉等经济作物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授权比例,实现植物品种授权的平衡和多元化。

      3.2 激发企业种业创新活力,提升育种积极性

      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多依赖于科研院所,企业在育种方面的积极性有待增强。育种工作不仅耗时较长,而且需要巨大的投入,短期内难以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因此,科研院所得益于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能够持之以恒地专注于育种研究;然而,企业的发展必须兼顾其经济效益,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短期内的经济回报是无法忽视的重要因素。为了激发企业在种业创新方面的活力,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大扶持力度和完善奖励机制。虽然我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许多省份在专利申请方面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政策,但在新品种权方面的政策及奖励支持却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需要重视种业创新和人才培养,加大对人才培养和研发团队的投入。企业应对在植物新品种权方面取得的相关成果给予奖励,以此激发研发人员育种积极性。此外,企业应积极寻求与高校及科研院所间的合作机会,利用自身与市场紧密相连的优势,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配置。这种合作模式不仅有助于提高育种效率,还能缩短育种的周期并降低运营成本,从而构建良好的种业生态环境。

      3.3 完善政策法规,提高保护意识

      完善政策法规是夯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根基的基本手段。为了增强公众对新品种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的认知,应大力宣传推广这些政策法规,鼓励育种者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育种成果。在实践中,完善政策法规不仅依赖于法律体系的健全,还需要育种者提高新品种权保护和维权意识。因此,可以借鉴过往的成功经验,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新时代背景下,农业振兴应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优势,通过公众号、微博、短视频APP等平台广泛传播植物新品种权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不仅能有效提升全民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意识,还能在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下,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实现法律普及与法规完善的双赢局面。(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作者:张凯淅,李冬梅,秦博,李铁

      ☞单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作物资源研究所

      ☞刊于《中国种业》2025年第6期16-20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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