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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论“田间现场鉴定”的效能与适用
2025-06-03  浏览:979
      近年来,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种子质量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农业农村部2003年以28号令的形式颁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给发生的诸多种子质量纠纷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鉴定程序途径。但本编在诸多的种子质量纠纷案例中,却出现过对此鉴定办法的认知偏差,其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 、鉴定法定效力
      
      部分律师乃至法院法官认为:该鉴定属于农业农村部的部门规章,不是司法鉴定,对此鉴定效力存疑。
      
      对此,大家应该有一正确的认识:该鉴定办法是国家农业农村部接受《种子法》的委托制定的鉴定办法,是法律的授权,该办法是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唯一合法鉴定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在司法鉴定内容规定的四类鉴定范围以外,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各级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对种子质量纠纷进行鉴定。
      
      二 、充分认识田间鉴定的目的
      
      根据该《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田间鉴定的目的是通过鉴定确定田间是否存在损失?损失原因及损失程度的鉴定活动。种子使用者往往一发现田间有损失,就会怀疑种子质量问题,但农作物减产减收的原因十分复杂,种子质量是一个方面,但不是唯一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原因往往是气候、病虫害、栽培技术等原因构成。处理种子质量纠纷必须要用科学的判断分析造成事故损失的原因和程度,要分清责任仅靠种子质量室内检验手段还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比如说:田间出现了缺苗断垄现象,就要结合种子的室内检验结果,发芽率是多少?再从田间的种植时间、温度、深度、土壤等情况,通过这些因素综合分析考虑其他因素对种子出苗的影响,不能仅凭田间的出苗率来判定种子的发芽率。再是品种的真实性和纯度问题,同样要结合种子的室内检验结果;当事人对种子的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同批次种子其他田块的表现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鉴定地块的水肥供应情况及其他因素;通过这些综合因素科学的分析判断损失原因和程度。同一品种在同一田块接受这些外界条件的程度都不一,所以,不能以田间作物的生长整齐度判定种子纯度。只能以作物品种审定、登记、以及包装标签描述的生长特征特性和田间生长现状比较,综合分析判断与该品种是否相符,还可以结合检验结果和包装标签标注内容,如果没有标注种子种类、品种名称的情形下,鉴定可以认定田间种植的作物为假种子的衍生物。如果田间作物的特证特性比例低于国家标准或者低于标签标注指标、也可以认定为劣质种子的衍生物。
      
      三、 田间作物品种种子是否确属购买种子的认定
      
      一般情形下,只要种子使用者主张的种植面积、时间、作物种类与购买品种种子的数量、种植时间相符,双方都不会对纠纷标的物发生争议。因为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的目的都是为了取得丰产丰收,一般情形下,不会发生故意讹诈行为,因为即就是要求赔偿,也是赔偿的损毁灭失的那么一部分,而且还要费时费力,谁也不会有意干那傻事。所以,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九十三条第四款“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法院一般都会采信。赔偿责任主体如果以此理由抗辩,就需举证证明,比如将田间作物提取一部分茎叶进行检验检测其品种种子基因色谱和审定、登记的是否一致,就能辨明是非真相。
      
      四、效能与适用
      
      该鉴定办法取得鉴定结果即可以作为民事赔偿诉讼依据,也可以作为认定种子刑事责任中的田间损失程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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