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正式施行!解读植物新品种保护新规
— 权威解析 —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是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国家高度重视种业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5月1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意义
本次修订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加快形成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市场环境,更好服务种业振兴行动实施,为加快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总体思路
主要框架
三大板块:共8章49条
总则板块包括目的依据、指导思想、职责任务等;
2至6章,包括品种权内容和归属、授权条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品种权期限、终止和无效等;
7至8章,包括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订内容
一、提高品种保护水平。
扩大品种权权利内容。
保护范围由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
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3个环节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8个环节;
品种权效力延及实质性派生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或繁殖的另一品种。
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
木本、藤本植物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保护期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
明确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明确权利归属约定优先。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育种者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严格品种授权条件
增加不授予品种权的情形。
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增加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规定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规范品种名称管理。
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三、完善申请授权程序
缩短初步审查期限。
由6个月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个月。增设权利恢复制度。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规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加强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管理。
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主管部门;需要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的应遵守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四、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增加合法来源抗辩规定。
对不知道是侵权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实施下列行为,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为他人繁殖而进行处理;二、许诺销售、销售;三、为实施前两项行为进行储存。
将不诚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按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加大侵权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货值不足5万元的,由处2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5万元以上的,由处货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新修订《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一步健全,将为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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