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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02-11  浏览:402

关于《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与利用,保障种源安全,夯实种业振兴基础,更好地服务于科学研究、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和配套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2月25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电子邮箱:jxszyc@163.com2.联系人:吴样孙联系电话:0791-86225629

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高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科学研究、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保障种源安全,夯实种业振兴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以下简称“江西省库(圃)”)面向社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江西省库(圃)中保存的可向社会提供共享利用的种质资源,包括各类农作物的地方品种、栽培种、野生近缘种和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制和自然变异的各种遗传材料。

      第四条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是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组织协调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工作,包括制定江西省库(圃)共享利用绩效评价体系、考核江西省库(圃)共享利用成效等。

      第五条  江西省库(圃)应积极响应社会共享需求,承担种质资源的共享分发、效果跟踪、繁种补库等工作;保证库存种质资源的质量与数量,对低活力、库存不足的种质资源应及时繁殖更新。

      第六条  江西省库(圃)应积极开展科普教育,不定期组织优异种质资源现场展示观摩,以促进种质资源的共享服务,提高优异种质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七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种业公司和个人向江西省库(圃)捐赠、交存农作物种质资源,包括境外引进的种质资源。江西省库(圃)应向交存种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交存证书,对享有知识产权或有条件共享的,双方还需要签订协议对共享条件和权益等做出具体的约定。

      鼓励江西省库(圃)加强省外优异种质资源的引进利用,外省单位或个人申请本省种质资源可以通过成果共享、对等交换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科研与教学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与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科研、教学、育种或生产试种等需要,可向江西省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得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涉及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应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对于确无法人单位的,通过江西省库(圃)审批后可以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申请人中的个人主要指农民育种家等无所属单位的自然人。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查询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填写并上传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见附件1)。向江西省库(圃)提交或捐赠种质资源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提供共享服务权。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合理申请获得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数量要与申请用途相匹配,原则上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同一类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份数不超过100份,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50粒,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1个枝条(植株、叶片等),且同一份资源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确因研究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制的,应与江西省库(圃)协商并签订共享协议后获取。对于大批量引种且利用目的不明确的,江西省库(圃)有权驳回其申请。

      第十二条  江西省库(圃)应于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与数量等进行审核,并答复申请人。对于因库存不足或季节不适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并适时提供。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选择通过邮寄或自提等方式取得所申请的种质资源。种质资源分发共享邮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江西省库(圃)提供种质资源实物的同时应提供其基本信息,如有深入鉴定评价数据、利用方法等研究性数据或信息,申请人可与江西省库(圃)协商并有条件获取。

      第十四条  申请人获得的种质资源应按照申请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请品种审定、登记、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未经原提供种质资源的江西省库(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所获得的种质资源。

      第十五条  对创新种质、改良种质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或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申请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签订共享协议等方式,经授权后才能有条件共享利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于所获取种质资源一个生长季内,以及利用所获取种质资源取得相关成果后一个月内向江西省库(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见附件2)。对申请人不按规定反馈意见的,江西省库(圃)有权不再向申请人提供种质资源。对积极反馈利用信息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江西省库(圃)将优先为其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利用从江西省库(圃)获取的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并取得相关成果的,在发表研究成果或申请相关权利时须标注种质资源来源,并致谢相应的江西省库(圃),同时列出所涉及农作物种质资源编号。

      标注格式为:研究成果所用的XX份+作物名称+种质资源来源+江西省库(圃)全称;致谢格式为:感谢[江西省库(圃)全称]提供[作物名称]种质资源。

      第十八条 如利用江西省库(圃)共享的种质资源产生商业利益的,应通过协商与江西省库(圃)分享所获利益,通过签订共享协议有相关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附表: 1 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

      2 农作物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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