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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7-12  浏览:386

 关于《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确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发放工作规范有序,更好地服务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27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163.com

      2.联系人:欧阳昊婷;联系电话:079********23

      附件:《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2024年7月12日

江西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发放工作规范有序,更好地服务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救灾备荒种子,是指应对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采购的农作物种子。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主要用于支持受灾地区恢复粮食生产以及调剂市场余缺。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救灾备荒种子的发放、管理和检查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救灾备荒种子的组织发放与指导服务。

      第二章 种子储备

      第四条 产业中心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年度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实施计划(含作物种类和储备数量)。储备种子以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为主,结合实际储备其他适宜救灾备荒的作物种子,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采购种子供应商只有唯一一家的,经专家论证、厅常务会、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救灾备荒种子采购应先定品种后定企业。在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省内农作物种子企业申报、救灾备荒品种试验筛选的品种中,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作物种类及具体品种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品种种子生产经营权确定承储企业,优先选择获得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认证的企业。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合同管理,由产业中心与承储企业签订采购储备合同,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采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按照储备合同条款,依法依规做好种子生产、加工、收储和管理等工作。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储备种子的仓储管理,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条件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为两年,鼓励承储企业对库存满一周年的储备种子进行轮库腾库。新入库种子品种不得变更、数量不能减少、质量标准不得降低,生产日期不得早于轮库种子的生产日期,轮库前应向产业中心报告,由产业中心对新入库种子组织开展质量检测。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救灾备荒种子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设立专库或专区贮藏、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做到储备种子来源去向清楚、管理措施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种子调用

      第十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间的调用。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第十 灾害发生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调用储备种子。申报内容包括受灾面积、补种面积以及所需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申报内容核实工作。

      第十 因补种改种需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的救灾备荒品种需进行品种调整的,按程序报批,按投标价格等值更换原则,与承储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 救灾备荒种子发放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发放量不超过一万公斤(含一万公斤)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发放量在一万公斤以上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由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十 审批通过后,省农业农村厅书面复函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通知承储企业发放救灾种子,书面复函内容包括发放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及发往的单位和联系人等。

      第十承储企业收到发放通知后,在72小时内将救灾备荒种子按要求包装后发送至申请单位,运杂费由承储企业承担。

       申请单位收到救灾备荒种子后,应立即组织分发至受灾农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九 申请单位对发放种子须登记造册,内容包括领取种子的农户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领取种子的品种名称、数量,补种该种的面积以及农户确认签名等。种子发放记录统一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 种子转商

      二十 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纳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处置程序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转商方案经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审批后由产业中心处置。

      二十 储备有效期届满的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由产业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种子质量(发芽率为主要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的协商续储,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承储企业应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转商处理。

      二十 产业中心在政府采购平台择优遴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商的救灾备荒储备种子资产残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产业中心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十 产业中心按评估的转商残值,随同产业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内部决议、资产评估报告、账面原值、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转商的请示与批复等材料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拍卖,中标企业将转商处置回收资金转入产业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产业中心汇总后上缴省财政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产业中心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救灾备荒种子的现场检查和质量检测,对存在逾期入库、仓储条件不达标等问题的承储企业,勒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产业中心依法收回采购资金,取消其承储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 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救灾备荒种子发放的监督检查,产业中心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发放情况随机抽查。

      第二十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申报的灾情真实性、发放的公正性负责。承储企业对种子质量和标签标注内容负责。

      第二十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擅自挪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由产业中心依法收回救灾备荒种子采购资金,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涉事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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