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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加强特色种质资源的发掘利用,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2023-08-17  浏览:467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75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杨武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特色种质资源的发掘利用,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挖掘优异基因与地方特色资源

       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通过部门预算、转移支付和重点研发专项等项目持续支持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和发掘利用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种质资源普查收集。2015年我部启动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目前已新收集种质资源12.4万份,许多都是新发现的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建立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现已建成了以1个国家种质资源长期库及其复份库为核心、15个种质资源中期库、55个种质资源圃和214个原生境保护点为骨干的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长期保存作物种质资源超过53万份,一大批处于濒危状态的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二是加快推进种质资源鉴定。“十三五”以来,我部组织对大豆玉米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鉴定。2022年进一步扩大到涵盖粮食、油料、耐盐碱、抗旱及优势热带作物等48类作物。三是推动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利用。我部制定出台《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建立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数据平台,推动资源信息共享利用。连续4年遴选发布农作物十大优异种质资源,2022年公告发布首批可供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涵盖48种作物2万份资源。目前仅国家种质资源库(圃)每年面向全国分发利用资源材料10万余份次,田间展示优异资源1.2万份,服务各地育种主体1500多个,为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加强本地特有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

       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国家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如果种质资源没有经过选育和改良,则无法直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但可以作为育种材料培育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不断加强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一是加强珍稀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我部在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中,对种质资源丰富的679个重点农业县开展种质资源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建立了植物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基地等较为完备的迁地保护体系,成立北京、广州两个国家植物园,建立植物园(树木园)近200个,保存植物2.3万余种。二是加强种业国家安全风险管控。2018年以来,我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先后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9年版、2020年版、2021年版),禁止外商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三是推动落实共享惠益制度。种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2020年,我部印发通知,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确保国内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在对外合作中获得最大收益,保护国内主体和人员利益。同时,加大对外合作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与境外机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落实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行动,加强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与引进,推进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加快优异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支持育种创新和特色产业发展。继续推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研究制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保障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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