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南北学苑 ,作者陈明
今天想讨论的问题是“谁在选择品种”,就是讨论栽培品种的选择权问题。
自品种审定放开以来,每年都有大量的品种通过审定,2018-2022 的 5 年时间里,仅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品种多达 3612 个,2020-2022 连续 3 年国家审定的玉米品种数量都超过 800 个,另外还有更多的品种通过省级审定。假设不考虑近 5 年省级审定的品种,也不考虑 5 年前审定的众多品种。只有近 5 年的国家审定品种进入市场,全国 6 亿多亩的玉米栽培面积,平分到每个品种上的面积只有 20 万亩,如果考虑省级审定品种和 5 年前审定的品种,那么评分到每个品种上的推广面积还不到 10 万亩。而实际上,推广品种的面积落差很大,年推广超过千万亩的品种还有好几个,审定结束就走完生命历程而被束之高阁的品种也不计其数。
那么为什么大量的品种走完审定程序就销声匿迹了呢?为什么好多大面积推广的品种当年的试验数据是勉强通过审定的呢?这都值得认真思考。
不管那个级别的试验,都是以表型为选择依据的,而我们测量的表型值都是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是基因型与环境互作的结果。在设计实验的时候,一般都会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在理论上,实验结果与大田表现是高度相关的,但很多审定的玉米品种在推广过程中的田间表型却不那么尽如人意。
请看以下模型
以上是基因型与环境互作的模型,已经被广泛接受和应用,可以说近乎完美、无可挑剔,但是依此选择的结果在大田生产上却没有得到足够的认可。
这里抛砖引玉,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1)就玉米生产而言,在特定的土地上,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栽培习惯)是我们无法改变的。根据上述公式,环境对基因型的选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或者说土地对品种的选择起到主体性的作用。而土地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了。实际上,不管是用种农户、种子零售商代理商还是各类专家,都不是真正的选择主体,而是自以为是的土地的代言人。品种的选择主体是土地,我们都是代替土地在行使选择权。在选择结果与土地的相符合的时候,就能得到较好的收成,否则就会出现各种问题。
2)我们品种审定的各种试验环境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田环境。我们在以专家偏好的环境代替农户的大田环境;在以专家的栽培管理水平代替农户的种植水平;在以试验田的土地代替农户大田的土地。所以,我们选出来的品种经常得不到农民土地的认可。
3)还有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就是,可能是由于用工的问题,我们的各级试验的播种期往往比农户大田播种期推迟 7~10 天,而这 7~10 天的差距极可能导致试验田的玉米和大田的玉米生长在不同的气候环境之中,亦即试验田的土地不能等同于农户大田的土地。
4)在以前的值日中,我曾讨论过“三套数据两张皮的问题”,也就是育种家的数据和审定试验的数据是高度契合的,而农户的大田表现数据和审定试验的数据往往有较大的差距,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在一些种业大数据专家的手里,往往只有育种家的数据和审定试验的数据,恰恰对于推广而言含金量最高的农户大田数据是缺失的。
5)在品种审定之后,或者与品种审定同步,种子企业还需要更大范围的品种定位试验,也就是更接近农户大田的栽培生产试验,这个品种定位试验的数据比审定实验数据更有含金量,在定位试验表现不佳的品种,应及时淘汰,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定位试验锁定优势区域的品种应该在优势区域大力推广,非优势区域或者不符合当地栽培偏好的区域应该谨慎推广,对于有潜在风险的区域应禁止推广(即使在审定区域内也应禁止推广)。
以上是本人对品种选择与推广的一些看法,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