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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与湖南隆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最新进展
2022-04-14  浏览:1056
      4月13日,隆平高科、荃银高科双双发布公告,涉及3亿元诉讼事项!
 
      这起诉讼与反诉,怎么回事?
 
      基本情况与时间点

      据荃银高科4月13日公告
 
      荃银高科因与湖南隆平存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提起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合肥中院判定湖南隆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及维权费用 100 万元,合肥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受理。合肥中院裁定冻结湖南隆平银行账户资金 5,100 万元,期限一年。
 
      2021 年 11 月 1 日,合肥中院受理湖南隆平反诉。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荃银高科向合肥中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赔偿额 5,000 万元调整为 30,000 万元。合肥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许可以及对审定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与销售等专业知识,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 高院”)提级管辖。
 
      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安徽省高院同意提级管辖,审理此案。
 
      同时,荃银高科向合肥中院递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提请追加隆平高科为被告,并与湖南隆平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目前安徽省高院尚在审查中。
 
      据隆平高科4月13日公告
 
      2016年,隆平高科与荃银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约定荃银高科授权隆平高科及湖南隆平使用“五山丝苗”,隆平高科及湖南隆平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
 
      湖南隆平作为隆平高科的全资子公司自主配组了新的杂交水稻品种。
 
      2021年7月,荃银高科以湖南隆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湖南隆平提起诉讼,并要求:(1)被告湖南隆平立即停止生产、繁殖“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立即停止使用“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生产杂交水稻品种“隆优534”12个等侵害“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2)被告对库存和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含商业性生产、繁殖的“五山丝苗”繁殖材料及使用“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生产的上述12个杂交水稻品种繁殖材料);(3)被告在《农民日报》、《中国种业》上连续刊登声明不少于10日,面向社会及种业市场澄清侵权事实,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万元,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湖南隆平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告荃银高科停止侵害湖南隆平“五山丝苗”品种许可使用权;(2)荃银高科在《农民日报》、《中国证券报》主要版面刊登公告,消除虚假维权公告、滥用诉权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3)荃银高科赔偿湖南隆平为制止品种许可使用权之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20万元;(4)荃银高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许可以及对审定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与销售等专业知识,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植物新品种纠纷,且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故同意提级管辖。
 
      4月11日,隆平高科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皖民辖89号],荃银高科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湖南隆平提起诉讼。基于荃银高科的起诉严重侵害了湖南隆平的品种许可使用权,因此湖南隆平提起了反诉。
 
      事实与理由

      荃银高科公告表示:
 
      2011 年 10 月 24 日,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授予荃银高科籼稻品种“五山丝苗”独占实施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以及开发的权利,但不得在广东省销售该品种种子。
 
      荃银高科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与隆平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 配组协议》。但其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被告)未从原告购买恢复系种子“五山丝苗”,未经原告授权多年来私自繁殖生产“五山丝苗” 繁殖材料,并作为亲本生产“隆优 534”、“晶两优 534”、“梦两优 534”、“隆晶优 534”、“平两优丝苗”、“隆两优 534”、“靓 两优丝苗”、“隆 8 优 534”、“简两优 534”、“锦两优 534”、 “福两优 534”、“亮两优 534”等杂交水稻品种,侵害“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权,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制止并承担侵权责任。
 
      隆平高科、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多年连续生产、销售侵权品种,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及隆平高科2017 年至 2020 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侵权品种销售数据,可推算被告经营案涉品种非法获利至少在 30,000 万元以上。
 
      荃银高科原诉讼请求5,000 万元赔偿额,不足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和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因此,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 5,000 万元赔偿额调整为 30,000 万元。
 
      隆平高科公告表示:
 
      2011年,荃银高科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280万元取得其在广东省外的独占使用权。
 
      2016年,隆平高科与荃银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荃银高科授权隆平高科(及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隆平高科(及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并约定公司每审定一个品种向其支付120万元品种许可使用费。
 
      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使用“五山丝苗”与自有亲本研发配组,自2016年6月至2020年11月共计审定“隆优534”等15个杂交水稻新品种(省级或者国家级)。对获准通过的审定品种,公司指定子公司繁殖、生产、加工和销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就15个审定品种应付荃银高科“五山丝苗”品种使用费已经全额支付(含提存公证)。公司信守协议,全面履行了协议义务。
 
      公司一直以守法经营为准则,十分尊重并积极投身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行动,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应诉。
 
      附件:公告原文
 
 
      来源丨隆平高科、荃银高科公告,由农财网种业宝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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