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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要对研发型种子企业开展摸底调査了!
2021-03-09  浏览:589


关于组织开展研发型种子企业摸底调査的通知

农种种函〔 2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摸清农作物种子企业研发投入总体情况,推动研发 型种业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制度》统计范围,我司决定在全国开展种子企业研发情况摸底 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调查对象

      全国范围内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调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本、种子业务销售收入、科研投入占比等,内容详见附件1

      三、调查方式

      采用线上调查方式进行,由各级种业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填 报、省级种业管理部门在线审核推荐,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http://202.127.42. 145/bigdataNew/,点击“研发型种子企业摸底调查系统”进行填报或审核,操作指南可在系统登录界面下载。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种业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所有持证企业积极参与调查,对照《研发型种子企业定义和标准》(见附件2, 符合要求的企业登录系统注册填报数据;省级种业管理部门于38日前完成在线数据审核推荐。

      (二)各省级种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摸底调查工作,要做到全面无遗漏,确保摸底数据和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联系人及方式: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种业监测处

      刘春青 010-59194501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作物种业处

      饶泉钦 010-59193281

      附件:1 .研发型种子企业摸底调查统计表

                2.研发型种子企业定义和标准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202135

附件1

附件2

研发型种子企业定义和标准

      一、研发型种子企业定义。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达到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科研育种团队,有固定的科研育种用地和设备,有能满足育种需求的种质资源,有长期稳定的研发投入,具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申请获得专利的能力,称为研发型农作物种子企业。

      二、研发型种子企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3年,经营主要农作物的企业年平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企业年平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第二,企业有5名以上专职种业科研人员;

      第三,企业具有适宜规模的育种基地,有满足育种需求的科研设备和种质资源;

      第四,企业近3年年平均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 于5%,或近3年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企业近3年有以本企业名义通过审定或登记的品种,或取得的专利,有植物新品种权者优先。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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