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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
2020-06-18  浏览:505
 
关于印发《吉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农品审字〔2020〕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相关科研院所,种子企业:
 
  《吉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八届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
 
        2.吉林省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认定目录
 
        3.吉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田间考察申请表  
 
                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吉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及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以外的,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吉林省特色的优势作物。
 
  第四条 吉林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业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建专家库;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品种认定申请,并根据品种认定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家,组织对申请者申请认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田间考察鉴定,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第五条 申请者申请品种认定,应当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因品种与申请文件不符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或有吉林省区域优势的特色作物;
 
  (三)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稳定;
 
  (四)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五)已在同一生态区连续完成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第七条 从境外引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者原则上需在每年的3月1日之前,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吉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田间考察申请表”,同时提交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备案。
 
  第九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吉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田间考察申请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在作物特征特性最佳观测期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考察鉴定意见。达到认定标准的,通知申请者提交品种认定综合材料。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认定综合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种子、植株、果实及子实体等实物彩色照片,建议的推广种植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质检测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四)品种田间试验及抗病虫鉴定报告;
 
  (五)专家组现场考察鉴定意见及现场鉴定照片;
 
  (六)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七)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承诺书。
 
  第三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田间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
 
  田间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设计采用对比法或者间比法排列。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原则上不少于5个,设施蔬菜、果树等作物试验点原则上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品种试验过程中,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田间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表现,并出具田间考察鉴定意见。
 
  第四章 认定与公告
 
  第十三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认定会议,对申请者提交的认定综合材料进行专业审核认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认定初审。
 
  第十四条 初认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试验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告,颁发品种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公告内容包括:认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的季节和区域等。
 
  第十七条 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的季节和区域等。
 
  认定编号格式为:JPR+作物种类+(年号)+3位数字顺序号。
 
  第十八条 认定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为最终结果,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 撤销认定
 
  第二十条 已认定品种存在申请文件不实的,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侵犯他人品种权的,一经发现应当撤销认定。
 
  拟撤销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品种认定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审议后,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后,报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品种认定工作必须依法接受省农业农村厅的监管。省农业农村厅负有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应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如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品种认定等申请。
 
  第二十三条 品种认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品质检测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承担;田间试验及抗病性鉴定可由申请者自行开展,也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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