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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07  浏览:743
 甘 肃 省 农 牧 厅

甘农牧农函〔2008〕115 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

  为了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管理,规范申请材料格式,提高办理效率,根据《种子法》、《行政许可法》、《甘肃省种子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交申请时限

  首次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及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变更生产品种和地点的,应在农作物播种(生产)前提交申请;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1日提交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及申报材料重新申请。

  二、实地考察

  对首次申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联合对企业申办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由3名以上持证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核查:(1)是否具备申报条件;(2)申请材料与现场实物是否相符;(3)申请材料及实物的真实性。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现场填写实地考察表并签署意见。

  三、仪器设备要求

  (一)检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要求(见附件1)。

  (二)仓储设施:生产经营玉米杂交种子的仓库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三)晒场或烘干设备:晒场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四)加工设备:经营玉米杂交种子的,必须有成套种子加工设备(见附件2)。

  检验、加工、仓储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得租赁。晒场、库房和检验办公场室所有权应属申请者,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租赁的,租赁期限应在8年以上,同时需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及租金支付凭证。

  四、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

  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项目应达到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按申领许可证的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品种变更(或生产地点变更)所需材料

  1、申请表(附申请报告);

  2、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生产地点的还需提交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4、生产品种介绍;

  5、原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申请表(附申请报告);

  2、企业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决议或主管部门变更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材料

  1、申请表(附申请报告);

  2、企业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股东会决议或主管部门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通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注册资本变更

  1、申请表(附申请报告);

  2、企业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复印件);

  4、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营范围变更

  1、申请表(附申请报告);

  2、企业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增加的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高检验标准的仪器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增加的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聘用证明(复印件);

  6、提高的加工水平的设备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7、增加的仓库面积的照片(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8、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住所等其它注明项目变更所需材料

  1、申请表(附申请报告);

  2、企业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其它说明材料;

  4、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技术人员资格证项目变更

  种子检验、生产、加工和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或现聘用单位负责人在两个月内持资格证原件到省种子管理总站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单位解聘证明;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变更申请;

  3、新单位聘用合同;

  4、资格证原件。

  五、马铃薯脱毒种薯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

  按照《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甘农牧农〔2008〕8号)规定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种子管理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和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高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相关种子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抓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

  (二)明确责任,认真审查。要充分发挥各级种子管理站的种子行业管理和技术优势,加强对各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地具体工作由种子管理站承担。

  (三)加强监管,促进规范。

  凡当年进行种子生产的企业必须在6月31日前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6月31日后提交首次办证、变更生产品种及生产地点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已生产种子的按照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申请变更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企业必须自有3名以上持证技术人员,已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技术人员资格证借给其他企业办理许可证,一经发现,将由发证机关注销相关人员资格证和出借企业的许可证。

  附件:1.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要求

     2.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仓储加工设施要求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农业 种子 许可 通知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全国农技中心、各县(区)农牧(农业、农林)据

 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            

2008年4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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