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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规范(试行)
2009-04-19  浏览:582

    第一条  为加快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依法推广良种,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茶树、花卉、桑蚕、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热带农作物。其中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外的为非主要农作物。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第三条  申请品种区域试验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出申请,填写区域试验申请表。经省品审办审查同意后安排试验。
    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区域试验根据参试作物的试验条件,可以由省品审办统一组织在全省范围内的区域试验;也可以由省品审办委托省内技术力量强的单位主持参试品种区域试验。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区域试验一般实施两个生产年度,并在省内适宜区域内不同生态区域选择三个以上的试点进行。在第二个试验年度时,同时进行参试品种的田间生产情况的鉴评。
    田间鉴评由省品审办指定有关品审会专业组的专家,对提请试验的品种进行田间的现场鉴评,并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鉴评意见。必要时省品审办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评工作。
    第五条  完成两年试验和田间鉴评程序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可申报品种的审(认)定。申请审(认)定品种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者),按照《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认)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认)定标准,由省品审办组织相关专业组起草后,报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第七条  申请审(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具有经济价值和良好的应用开发前景。
    第八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国籍;
    2、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3、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4、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来源、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5、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属品质育种的提供品质分析报告、属抗性育种的提供抗性鉴定报告;
    6、专家田间鉴评意见;
    7、品种区域试验总结;
    8、建议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
    9、品种(含杂交亲本)果实和全株的标准图片;
    10、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必要时省品审办提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意后,可增设品种审(认)定条件和其它申请材料。
    第九条  本规范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试行。本规范解释权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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