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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审核2009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2009-03-20  浏览:615

关于审核2009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辽农种字[2009]10号

各市种子管理站(处):

  为了加强种子生产管理,规范种子生产行为,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将2009年度申请领取、变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并具有种子生产资质的种子企业,均应申请领取、变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本年度种子生产许可证仍重新编号。

  二、申请领取、变更2009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和《农作物种子生产情况明细表》(附件2)一式二份。《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审核机关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农作物种子生产情况明细表》要到生产所在地的市种子管理站(处)备案,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2、与种子生产基地签定的种子生产合同。合同需使用省统一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示范文本,对不规范的合同或没有认真签定的合同不予受理。

  3、省级培训合格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检验员(2名以上)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品种审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生产授权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主要农作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需要变更法人或单位名称的,应先变更经营许可证,再办理生产许可证。

  8、上一年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三、外省在我省安排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该企业国家或本省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经营许可证》和本省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为了便于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2009年种子生产许可证仍实行一县一证,本着责任明确、层层负责的原则,在提交材料中凡有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有主管领导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五、办理审核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期限:

  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20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六、各市种子管理站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进行现场检查,以强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的管理。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处罚。

    附件: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农作物种子生产情况明细表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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