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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20年座谈会侧记
2017-04-17  浏览:96

 健全检测体系深化国际合作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20周年座谈会侧记
 
    本报记者王澎
 
    “植物新品种的开发需要育种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只有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才能促使育种者不断地增加投入,持续推进育种创新。”4月12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崔野韩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研讨会暨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表示。
 
    50余位来自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及其成员的11名海外专家出席会议。
 
    “经过20年来的努力,我国品种权申请量逐年增加,新品种、好品种不断涌现。授权品种中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水稻玉米小麦品种,尤其是推广面积前十位的品种几乎全部是授权品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朱岩告诉记者。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发布以来,国内种子企业投资育种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年申请量已连续6年超过科研机构,平均年增长率在20%以上。企业育种创新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涌现出像隆平高科、中种集团、登海种业等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骨干种子企业。”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说,“为了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自今年4月1日起已经停止征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这凸显了我国鼓励育种创新、推动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以问题为导向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张延秋告诉记者,“原始创新的保护不够、授权速度慢、对侵权品种的处罚力度不足是目前大家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对此,我们要研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延长保护链条、扩大保护对象、明确农民特权、规范审批流程。特别是要对DUS测试的体系进行完善和改革,使多渠道开展DUS测试成为可能。要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分子检测技术在新品种授权中的作用,通过新技术的应用来加快授权速度,同时加大侵权查处、处罚的力度。”
 
    据悉,农业部在全国已经建成了一个测试总中心和27个测试分中心,未来还将新建2个测试分中心、10个无性繁殖材料保存圃和28个多年生无性繁殖植物测试站,建成布局更为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测试能力全面的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种业界的国际合作越来越多。“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UPOV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并在国际组织当中发挥成员国应有的作用。”张延秋说,“目前,我们和阿根廷签订了双边的合作协议,共同来推动两个国家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工作。我们也愿意和其他成员国家建立双边合作,共同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使品种权保护制度在造福农民、造福人类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这些年来,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截至2016年底,共受理国内外申请2188件,授权1198件,初步建立起了受理、审查和测试一整套管理体系。”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巡视员李明琪介绍,“经过20年的努力,广大林业育种者、科研人员和育种企业对品种权的保护意识大大提高,申请数量连年增加。”
 
    链接
 
    ●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
 
    ●截至2016年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超过18000件,总授权量超过8000件。2016年申请2523件,年申请量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第一。截至目前,农业部已连续发布10批保护名录,涉及的植物属、种达到138种。此外,农业部正在开展第十一批保护名录的征集工作,目标是将优质绿色专用品种、当地优势特色品种等能够满足产业、市场和公众迫切需求的品种纳入保护范围,积极推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日益深化。近年来,我国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技术研讨、项目合作和宣传培训,与荷兰、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开展了深入的交流合作,提升了中国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中的影响力。国外申请人信心增强,截至目前,已有来自19个国家的1141个新品种向农业部申请保护,为引进国外优秀种质资源提高我国农作物育种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设立了1个测试中心和5个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时,建成了月季、一品红、牡丹等5个专业测试站,发布了6批206个属或种的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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