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财宝典特约撰稿人:武合讲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山东省的某种子公司从甘肃省的种业公司购进“先玉335”、“隆平206”的散种子,分装成“鲁单9002”、“农大81”、“中农大221”和“LN7087”的包装种子,在山东省某地销售了6.8吨,销售金额5.84万元;未销售的39.5吨被司法机关查封。法院以山东省的某种子公司销售以假充真的玉米种子数额较大为由,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39.5吨玉米杂交种子以及赃款人民币58400元予以追缴。
律师点评
“先玉335”(国审玉2006026)、“隆平206”(鲁农审2011008号),都是经国家或山东省审定通过的在山东省具有栽培使用性能的玉米杂交种。“中农大221”和“LN7087”,是未经国家或山东省审定通过的在山东省不具有栽培使用性能的玉米杂交种。以“先玉335”、“隆平206”的种子冒充“中农大221”、“LN7087”的种子,属于《种子法》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可以依据《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经营假种子的行政责任。
“先玉335”、“隆平206”的种子,都是真实品种的真实的种子;以“先玉335”、“隆平206”的种子冒充“中农大221”、“LN7087”的种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
以在山东省具备栽培使用性能的“先玉335”、“隆平206”的种子,冒充在山东省不具备栽培使用性能的“中农大221”、“LN7087”的种子,应当属于“以好充次”的种子。“以好充次”的种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
未对案涉种子实施种子质量检验和鉴定,既不能以纯度不合格为由认定案涉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掺杂、掺假”的伪劣产品,也不能以质量指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为由认定案涉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产品。
因为案涉种子不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产品,所以不能依据《刑法》规定,对以“先玉335”、“隆平206”的种子冒充“中农大221”、“LN7087”的种子的行为,追究行为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当然,若“先玉335”、“隆平206”的种子不如“中农大221”、“LN7087”的种子“好”,以“先玉335”、“隆平206”的种子冒充“中农大221”、“LN7087”的种子,则构成“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行为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武合讲律师,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手机:13605306590,邮箱:whj148@126.com
农财君说:这是“套牌”的一种。“以好充次”这种颠覆常识、颠倒黑白的现象,不是一般人能想得通的,这是种业特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