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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萝卜案重审判决: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3年
2016-01-10  浏览:567

陆丰萝卜案重审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3年,罚款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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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陆丰人民法院对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盛种业”)法定代表人陈秀良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做出重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

    据悉,2015年4月23日下午,陆丰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秀良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50000元。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汕尾市中级人们法院提起上诉。7月20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5年12月14日,重审在陆丰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公诉方陆丰市检察院与被告人陈秀良的辩护人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梁顺伟律师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辩护,当天庭审没有判决结果,但双方并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新的辩词和证据。

    1月8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下发,经陆丰市人民法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

    判决显示:陆丰市人民法院对辩护人梁顺伟提交的证据:证据一《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证据三《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证据四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农[2002]4号)《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证据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不属于证据范畴,证据二《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函[2014]546号《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进口地、数量、进口企业、批次以及使用(种植)地区为上海市辖区,而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是由北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有效区域是北京市,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书面委托陆丰是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因萝卜种子属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的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但被告人陈秀良为法人代表的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未经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的审核以及农业部审批就将“CR世农301”萝卜种子销售给陆丰市各地农户种植,后出现抽薹开花,造成农户严重过损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陈秀良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梁顺伟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秀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进口种子给农户种植,造成农户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陆丰市人民法院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月9日,被告人陈秀良家属不服判决,表示将继续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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