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以“音乐”为主线。得益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人们现在接触的音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致辞中指出:“今天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的日子——这不仅是为了确保我们的音乐人获得公平交易,而且是为了确保人们承认音乐人的创造性价值,重视他们为我们的生活所做的独特贡献。”
宝典君:啥时能从弗朗西斯·高锐口中听到seed。前不久宝典君盘点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可查看 4月21日微信《种业3案入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等》、4月23日微信《种子案能和“苹果”案同列知识产权重案/这至少说明种业也是高科技产业》。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新品种权纠纷案日趋增多,占有不低的份额;敦煌种业、登海种业已经“上榜”,在此方面深有体会,在媒体中的曝光度不亚于维权的孟山都和先正达。
如今,种业依旧为换证在经历“生死劫”,有行业大佬说:“知识产权就是种业的本本,与其把希望寄托在土地本本,不如去完善、尊重并保护种子创新的小本本”,也有大佬说:“保护知识产权并做好严格统一的市场监管就可以促进行业发展,用固定资产提高门槛的办法是不会有用的。”
其实,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顽疾”。不是开玩笑,国人对转基因的熟悉程度都多于知识产权,难怪有业内人直呼:对国人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今日,宝典君履行一次普及的义务。
在前几日审议种子法时,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介绍,草案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
这个概念是何意义?接下来这段文字会为你带来启发。
为了弥补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足,激励新品种培育,切实保护原始性育种人的利益,upov1991年文本设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将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权范围延伸及其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
EDV制度对于发达国家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的利益诉求,由于跨国生物技术公司具有全世界先进的技术,所以EDV制度并不会对跨国集团造成困扰,而相反,EDV制度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育种创新能力造成很大的影响,以中国为例:
第一,对我国农业育种创新的影响
我国作物育种领域的育种资源是在广泛引进和利用国外种质资源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现阶段主要农作物的大多数推广品种都含有来自国外种质的血缘,而根据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育种者豁免的限制),我国在引入国外优良育种资源时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购买专利或品种使用权。尤其是对研发能力或种质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玉米、棉花、小麦、花卉、果树等领域的育种创新提出了严峻挑战。
第二,对我国种子企业发展的影响
我国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时间较短,种子产业育种科技创新能力总体实力较弱,种子产业竞争不强,科技创新能力较弱,这一系列的劣势使得如果我国实施EDV制度,将对我国种子企业的育种创新能力带来严峻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种子集团会加速进入我国种子市场的速度,从而给我国种子企业的竞争力提出严峻挑战。
第三,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植物新品种保护全球化扩张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UPOV1991文本关于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扩大到品种的收获材料以及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规定将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产生严重的影响。
EDV制度不仅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客体从繁殖材料扩大到了品种收获材料以及对这些材料的加工产品,将品种权保护范围从受保护品种扩大到实质性派生品种,而且将构成侵权行为的范畴,从为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扩大到某些繁殖及为繁殖而进行的驯化,出口、进口以及用于上述目的贮存,新增了进出口许可权和储存权。显然,UPOV1991文本对我国农作物产品出口的主要影响在于出口产品要尽量避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虽然实质性派生品种对我国的育种创新能力会形成很大的挑战,但是如果我国不进行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利用别人的育种成果选育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不加任何限制授予“完全自由”植物新品种权,会造成以下严重后果:
第一,严重影响原始育种创新积极性,会使作物育种基础越来越窄,育种创新水平长时间没有突破。
第二,会造成实质性派生品种泛滥,突破性育种活力不足。从农业部2008年11月1日发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可以看出,24个水稻植物新品种初审合格中竟有13个属于实质性派生品种。调查显示,由于未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给予适当的限制,不少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培育原始新品种和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大大减弱,因为他们辛苦培育的品种很快就会被一个类似的品种替代掉。从而形成了这个一句话:“谁搞育种研究,谁就是冤大头”
第三,诱发杜撰育种过程,增加审查授权和品种权执法难度。例如,某一水稻杂交种,经DUS测试,与近似品种仅有1-2个性状有差异,但经翻阅申请文件,从育种方法来看,两者大相径庭。这种实质性派生品种由于描述差异大,很难在品种权审查的将他们放在一起,增加审查授权和品种权执法难度。
第四,助长了“模仿育种”、“克隆育种”、“贼选育种”等不良行为,从而很容易引起品种权属纠纷。
第五,我国优良的种质资源会严重流失。种质资源丰富的中国由于缺少各方面的资源保护制度,使发达国家的跨国生物技术公司来中国加紧实施其开发资源的“海外战略”,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直接或改头换面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种新形势的资源掠夺,而在我国就形成了“种中国豆,侵美国权”的荒谬局面。
所以,我国是否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一个很复杂的战略问题,它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问题。(文字来源:农业知识产权中心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