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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引爆多重期待
2015-04-27  浏览:527


种子法修订引爆多重期待

农民日报 》( 2015年04月27日   07 版)

    《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推动种子市场化、规范化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时移事易,如今的种业发展目标和速度都对这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种子法》一直是业内人士的共同愿望。近日,种子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今天我们重点关注品种保护这一热点,期待这部种业大法得到进一步完善,为建立现代种业制度、促进种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编者
 

一条变一章,为品种保护砌“护栏”

——植物新品种保护专家热议种子法修订

    “品种是种业发展最核心的竞争力,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种子法,不仅有利于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力度,还可提高鼓励创新尤其是原始创新的积极性,使我国种业发展具有可持续的创新能力。”四川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成都)分中心副研究员余毅说。

    山东省农科院作物所、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济南)分中心研究员李汝玉告诉记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是国际上对蔬菜等种类多、相对种植面积小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有效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对减少这类作物品种“多、乱、杂”现象,填补当前的管理真空,促进育种创新,提高育种水平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逐步引入UPOV91版本部分条款并纳入种子法符合现阶段种业发展形势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中种集团科技管理部总经理傅春杰建议,积极推进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新种子法,在执行起始时间上给予一定的缓冲期,用于行业适应和调整。

    4月23日,在农业部举办的2015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座谈会上,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引发了与会专家的关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由原来的一条增加到现在的一章,保护范围延伸至收获物,增加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有关规定,延长品种保护权期限……这些法律条文的变化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意味着什么?又将给种业发展带来哪些新气象?

    “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种业发展的基石。”中国农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宋敏说,种子法作为种业的基本法,应当把新品种保护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安排,“品种权保护水平低、制度机制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育种创新和国际化发展的主要瓶颈。种子法修订亟需回应种业关切。”

    “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部分纳入种子法,说明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种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菊丹认为,“在具体规定方面,与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比,种子法修订草案创造性地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传递了国家鼓励原始育种创新的决心,值得种业企业高度重视。”

    尽管如此,李菊丹认为目前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并不是最佳的立法方案,单独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中国未来的必然选择。“修订草案仅用非常少的条款规定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无法有效地系统呈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不利于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理解。”李菊丹告诉记者,草案在增加品种权人的维权环节、增加侵权成本、品种权侵权取证和鉴定等方面没有提出改进措施,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品种权保护中面临的品种权侵权普遍,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维权时间长但收益小等关键问题,也没有对基因技术广泛用于植物育种带来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她希望在种子法后续的修订工作中,能够更加关注这些问题,并在制度层面提出解决方案。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李瑞认为,将品种权保护放到种子法中去规定,尽管是权宜之计,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优化,一是明确品种权的内涵、授权条件、权利内容、权利限制和侵权责任,二是将品种权保护其他应规定的内容,采取授权立法方式,由国务院及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规定。

    “我国种业以短短不到20年的市场化发展历史被推到国家舞台上和跨国种业公司同台竞争,困难是不言而喻的。”青岛农业大学教授李秀丽以美国种业为例介绍说,上世纪70年以后美国正是由于引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对有性繁殖植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才极大地刺激了外部资金对种业的介入,从而使美国种业驶入跨国发展的快车道。“令人欣慰的是,此次种子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就是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李秀丽说,这意味着未来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水平将得到大大提高,种业对外部资金的吸引力将得到大大增强。

 

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了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涉及种业的3件案例入列“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豫法知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焦点为敦煌种业公司提起侵害“吉祥1号”品种权之诉主体是否适格;武科公司、大京九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吉祥1号”植物新品种权。

    裁判结果驳回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和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新兵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案情信息尚未公开。

    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泓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日,经农业部公告授权,玉米“金系865”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8月1日,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与金苑种业签署《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将正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该品种许可金苑种业利用。同时约定对于“金系865”在初审公告至授权期间他人的生产销售行为,授权金苑种业行使追偿权。2013年7月17日,金苑种业申请甘肃省武威市中信公证处对永昌县水源镇新沟村2组利用“金系865”生产杂交种的事实予以公证。2013年11月18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为,经将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检测比对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

    裁判结果甘肃泓丰种业有限公司补偿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的引入,可以减少模仿育种品种数量,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余毅告诉记者,在品种权侵权处理方面,侵权行为尚未受到足够的威慑,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有待提高,品种保护要完全达到国际水平还需时日。

    法律条文的保护,需要有技术体系的支撑。江汉大学教授彭海认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UPOV1991年文本最重要的内容,其具有促进育种原始创新的重要作用。我国在相关技术领域研究还很落后,至今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技术体系,这既妨碍了我国加入UPOV1991年文本,也不利于我国育种水平的提高,因此及时建立我国实质性派生品种技术体系是迫切需要。(本报记者李国龙  绘图:刘念)

从种子法修订看市场秩序变化

    此次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念,以保护原始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场流通环节,也加重了对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打击种子市场广泛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乱象。

    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已经十五年之久,期间伴随着中国种业的迅猛发展,违法侵权的方式也不断增加。近几年,除套包、假冒的种子充斥市场,还有大量白包种子销售。违法行为人将侵权的或劣质的种子装在没有标识的包装袋里(即包装物或标签上不按《种子法》的规定标明种子名称、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业内统称白包种子)通过乡邻、熟人、朋友等多种渠道销售到农户手中。按现行种子法的规定,此行为不管销售数量有多大,只能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无法按销售假种子、侵犯商标权等规定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因违法成本过低,导致此行为泛滥。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不论是执法机关办案和企业维权都进行得异常艰难,很多农户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期待着此次种子法修订,将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标签等行为纳入假种子的监管范围,使今后销售白包种子的责任者,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预见,当种子法修改草案审议通过之后,未来的中国种子市场会是一个公平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郑玉红)

种子法修订草案重拳出击侵权乱象

    “卖改装车”需“原车主”同意

    草案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实质性派生品种即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的品种,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种类减少

    草案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草案规定,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品种需要审定的,可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

    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维护品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并公告,才能进入市场经营、推广。由此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现象蔓延。

    外国人获取中国种质资源将受限制

    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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