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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草案:明确执法主体建统一监管平台
2015-04-21  浏览:377

    法制网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李想 当前我国基层种业执法机构权责不清,需要明确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在执法中的职责地位。今天被提请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明确了种子执法主体,同时规定建立统一的种业信息发布平台、监管平台和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

    种子执法方面,目前林业部门由种苗管理机构执法,农业部门有的地方由种子管理机构执法,有的地方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也有的地方由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或者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地普遍认为,应通过立法规范和明确执法主体。为此草案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为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统一监管,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种业信息发布平台、监管平台和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生产经营许可、市场监管等种业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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