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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2015-02-17  浏览:906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 24 号

      《张掖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2月4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泽元

                                 2015年2月10日

张掖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严格企业基地准入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玉米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严禁无证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实行规模授信制度。凡在本市内具有合法资质的玉米制种企业,一律对本企业的生产规模提出申请,由市县区种子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济实力和诚信程度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和生产规模授信。信用等级评估AAA+级企业生产面积不设上限,AAA级企业生产面积不得超过3万亩,AA级企业生产面积不得超过2万亩,A级企业生产面积不得超过1万亩,其它有生产经营资质,但未获评级的企业当年生产面积不得超过3000亩。鼓励制种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自建制种基地。生产规模未经核准的企业禁止在本市从事玉米种子生产,严禁企业超规模生产。

      第三条 实行合同审查制度。种子生产企业须与制种基地签订规范的制种合同,制种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基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订。县区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辖区内制种企业签订的合同,乡镇政府负责审查辖区内基地村或制种专业合作社与制种企业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 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种子生产企业一律按当年落实的制种面积向所在地县区种业协会缴纳每亩50元的风险抵押金,当年合同履约完毕,没有发生违规违法的企业,本息一次性退还。

      第五条 实行种款兑付限期制度。种子生产企业与制种基地村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社签订制种合同时要明确种款兑付期限,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兑付,但最晚须在次年1月31日前兑付完毕,一律不得拖欠,坚决杜绝留尾款套基地的不良行为。当年制种款未全部兑付的企业,次年不得从事制种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市种子管理部门在每年落实基地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合法制种资格的企业名单、授信规模、基地认定情况;基地村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社应及时向制种农户公开合同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实行诚信黑榜制度。凡违反本办法或未按合同约定兑付种款,发生侵权生产、生产假劣种子和向他方租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列入企业“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次年不得在本市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凡违反本办法或诚信意识不强,涉种矛盾纠纷频发,质量意识不强,合同签订存在暗箱操作,不按合同规定交售种子,私留倒卖种子的基地村一律列入基地“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基地村次年不再安排生产面积。

      第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进行经济或法律追究,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农业、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违纪责任;乡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对制种合同审查不严、对村干部管理缺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辖区内发生无证等违法生产行为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乡镇长一律先停职再查处;基地村委会和制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违规收取企业服务费,引进无证、信誉度差等企业或合同签订不规范以至发生执行不力、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相关人员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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