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正式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4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牢牢把握改革创新这条主线,以增强种业创新和产业竞争能力为目标,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十二条重点发展目标措施,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从成果转化激励、项目资金、科研人员流动、种子供应保障能力、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等政策上再度突破。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重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意见》提出,一是加快推进事企分开。2015年底前实现科研院所与所办种子企业事企脱钩,并对完成企业化改革的科研院所或企业自建的企业化研发机构,支持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企业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的支持力度,湖北省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三是实施企业创新成果奖励机制,各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金对种业予以优先扶持,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推广面积大、增产增收贡献突出的新品种或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新技术实行后补助。
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意见》提出,继续加大农作物种子工程建设力度,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建立健全新品种展示示范网络,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省级骨干企业加快新品种推广应用;积极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产生的增值、收益,土地所有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为打破现有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科研人员“富起来、动起来、流起来”,“到企业育种、为企业育种”,《意见》明确提出,一是建立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新机制,各类科技成果既可以作价投资入股,也可以公开交易。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为种业科技成果实现价值、顺畅交易提供良好服务。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种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其中个人所得不低于50%。二是完善科研人员流动保障体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科研人员流动到企业后申请种业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为提升全省种子供应保障能力,《意见》提出,继续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同时,为适应现代种子生产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需求,《意见》首次将扶持种子生产新型主体作为重点内容之一,明确要求加大对种子生产新型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专业化制种企业等新型主体进行重点扶持。
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形成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种业大市场,《意见》提出,以市县为重点,加强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手段,充实执法装备,提升监管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种子管理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以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夯实种业发展基础。
可以说,湖北省《实施意见》,对种业改革路径之明确,可操作性之强,政策措施之实,支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将有力推动湖北由“种业大省”向“种业强省”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