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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品种鉴定权”,法律依据从何而来?
2014-05-05  浏览:287

 

品种名称为『金玉5082』的玉米种子,品种审定编号为伊州审玉(2007)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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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石亚楠文/图

    每年的4月中上旬,是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春耕播种的时节,这时,位于东郊客运站附近的农资大市场就会分外热闹,下辖市县的种植大户纷纷来此选购玉米种子。记者走进了这个伊犁州伊宁市最大的种子销售市场,发现在市场上流通的玉米种子中,有一部分带有特殊的“标签”,与其他省市的玉米种子标识有所不同。

    记者随机购买了名称为“伊单39号”,由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西亚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它的品种审定编号为“伊州审玉字(2007)051号”,由新疆杰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品种名称为“伊单34号”的玉米种子,它的品种审定编号为“伊州审玉字(2007)016号”。更奇怪的是还有另一种“标签”,如伊犁秋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品种名称为“旺玉808”的种子,它的品种审定编号为“伊州鉴玉字(2009)34号”。

    “伊鉴字”是什么含义呢?“伊审字”和“伊鉴字”又有什么区别呢?伊犁州作为一个副省级自治州,它有品种审定的权力吗?

100万亩玉米一年审定70多个品种,有必要么?

    什么是品种审定权?根据《种子法》规定,品种审定权就是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区域试验鉴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查,确定某一品种能否推广和在哪些区域范围内推广的权力。当前,只有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有品种审定的权力。

    在调查秋风种业案件的时候,新源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陶刚向记者介绍,秋风种业有自治区或伊犁州颁发的品种审定证书,证明其品种适合在这个地区推广。记者追问,伊犁州也可以审定吗?陶刚说,伊犁州在2007年前有品种审定权,只要是州审定的品种,只要品种还在,就一直有效。

    伊犁州是否有品种审定权呢?伊犁州种子管理站区试科吕晓刚称2007年以前伊犁州的品种审定权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子管理条例》赋予的。记者查阅了未修改之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子管理条例》,第13条为自治区和地、州(市)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农作物新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审定新育成和引进的农作物品种;负责新品种的登记、编号、命名。而在2007年,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颁布,将州的品种审定权废止,品种审定权统一由自治区品种委员会行使。由此可见,在2007年之前,伊犁州确实有品种审定的权力。

    有品种审定权,是否意味着可以滥用这项权力呢?据调查,仅在2007年一年伊犁州种子管理站审定的玉米品种就高达70多个。这个数字是什么概念呢?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约有4500万亩的玉米种植面积,在2014年一共审定了39个玉米品种。而伊犁州2007年仅有100万亩的玉米种植面积,却审定了70多个玉米品种。仅100万亩的玉米地,需要一年审定如此多的品种来推广种植吗?

    据自治区种子管理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称,伊犁州种子管理站擅自审定了多少品种,鉴定了多少品种,从来没有向自治区汇报备案,也没有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公开。伊犁州在审定品种时甚至还出现了违规收费,收取的品种审定费数额惊人;甚至每隔一年,种子管理站还以各种借口向企业征收“品种保护费”,保证他们的品种在市场上不被清退;还有即便审定了品种,并不向企业颁发审定许可证,或以其他不规范的形式代替审定许可证的颁发;甚至一个品种仅仅试验一年或者未经试验就给办了审定许可证,这些性质恶劣的做法,严重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章,造成了当地市场秩序的混乱。

品种审定权终止后设品种鉴定权,有依据吗?

    2007年以后,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施行,原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子管理条例》废止。从2007年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种子管理站即开始进行品种鉴定。品种鉴定是什么意思呢?伊犁州种子管理站站长王南新说,品种鉴定权是鉴定一个品种适合在伊犁地区种植,但是我们并不推广这个品种。这个说法听着很新鲜。

    记者翻阅了《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与品种审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并没有任何品种鉴定权的提法,更没有州级单位有品种鉴定权的规定。

    据一些知情人透露,2007年以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在进行品种鉴定时,采取了跟品种审定一样的做法,鉴定的种子侵犯正规企业的品种权,违规收取费用,不备案,不公开等等,和当初的品种审定并无两样。仅2009年一年,伊犁州就鉴定了70多个玉米品种。

    吕晓刚在接受采访时说,“自治区审的在伊犁地区种不了,伊犁能种的自治区一个都没有审。”记者在调查时发现,除伊犁州的冬小麦较为特殊,适合区域种植的品种需要单独审定,其他的作物如玉米、水稻等均不存在上述提法。此外,伊犁州冬麦育种单位一直参加自治区品种审定,所培育的品种也通过了审定。

    吕晓刚说,根据《种子法》第15条规定生态多样性区域应当委托其行使品种审定权,伊犁是全疆独一无二的地区,理应委托。记者查阅了《种子法》第15条的规定,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即自治区可以委托伊犁州进行品种审定,并不是应当委托其进行品种审定。是否进行委托,由新疆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自行决定。

    设置品种审定权行政许可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作物品种的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的利用,使企业增强研发意识,同时使农民种上适合自己田地种植的品种。如果有政府管理部门利用此项权力以权谋私,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来优质品种,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劣质品种,以至套用新名称侵犯正规企业品种权,给种子市场秩序造成混乱,那就彻底违背了这项制度的本意。伊犁州违规鉴定的事件,至此应该划上句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表示,今年将对伊犁州审定和鉴定的品种重新复核,保证“伊审字”和“伊鉴字”不再出现在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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