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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实施绿色通道
2014-01-08  浏览:483
    
ZJSP19-2013-0008
浙江省农业厅文件
 
浙农政发〔2013〕11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
引种实施绿色通道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积极推进建立以种业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9号)精神,经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本省种业企业申请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或者相邻省引种审批时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的绿色通道,是指具有相应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种业企业,在参加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时给予优先措施或者申请相邻省份引种审批时可自行组织品种生产试验。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享受绿色通道的种业企业自主创制育成或者牵头合作育成的优良品种,每年每一作物(组别)可推荐1至2个品种直接参加省品种区域试验;
(二)对享受绿色通道的种业企业申请参加省品种区域试验的其他品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省级品种区域试验或者推荐参加国家品种区域试验;
(三)在省品种区域试验中,对享受绿色通道的种业企业符合省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同步条件的品种,优先进入同步省品种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
(四)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组在品种审定现场考察审查时,对同类型品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绿色通道的种业企业的品种审定;对符合品种审定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享受绿色通道的种业企业品种审定,并自20156月1日起主要农作物杂交品种审定主要面向种业企业;
(五)对享受绿色通道的种业企业相邻省引种试种结果较好的品种,可自行组织不少于一年生产试验规定要求点数的引种生产试验,并按相关程序组织品种现场考察和申报引种申批。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省种业企业,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
(一)具有农业部批准发放的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业企业;
(二)列入浙江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培育计划名录的种业企业;
(三)其他具有自主创制育种能力的优势骨干种业企业。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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