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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知多少?
2013-12-11  浏览:709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知多少?
《 农民日报 》( 2013年12月09日06 版)
     种业未来竞争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能否保护好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民族种业的创新能力,而且关系到种企能否真正成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种业领域涉及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应该从哪里着手?本期《前沿》将聚焦种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剥茧抽丝为您一一解读。          ——编者
    记者 崔丽
    近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引人关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推动下,农作物新品种的数量、质量大幅攀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后五年与实施前五年相比,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棉花六大作物的审定品种总量增长了96.63%,年均增长19.33%,在保障粮食安全、带动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领域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形式多样的侵权行为依旧扰乱种业市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远未到乐观的时候。许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偏重于种子的生产、推销,疏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使一些原本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却被人抢先申请,造成“墙里开花墙外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跨国种业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强烈,他们不仅充分利用全球的种质资源,还利用其自身的研发优势,借助农业知识产权全球布局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争得先机。
    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不单单是保障农民、科研单位、育种者和企业的权益,同样事关国家利益。在知识产权和种业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假若欠缺这一战略考虑,农业发展可能受制于人。那么,如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如何使农民获益分享?围绕这些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11月28日至29日,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委员会、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和植保(中国)协会生物技术分会在北京举办了种业知识产权研讨会暨第六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论坛,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和交流。
    Q1
    为什么要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企业创新
    目前,世界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呈现出多元发展的趋势,有的实行“双轨制”,采用专门法与专利法叠加保护(美国)或是专门法与专利法分立保护(德国、英国、荷兰等),有的实行单一立法模式,采用专利法保护(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或专门法保护(阿根廷、智利等),还有印度、非洲统一组织等更适合自己国情的保护模式等。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菊丹介绍说,美国实行的是植物专利、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和发明专利“三位一体”的保护模式。这三种保护方式在实践中可以重叠,互不排斥,植物发明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为植物发明提供保护。欧盟植物发明保护模式是一种多层次保护体系,UPOV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对欧盟植物发明保护制度影响深远,欧盟层面则通过1994年颁布的《欧盟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和1998年颁布的《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进行协调,同时欧盟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层面为植物发明提供国家品种权和专利的保护。“产业利益是欧美各自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李菊丹认为,除了借鉴上述两种保护模式的某些具体制度外,中国种子产业及其相关利益群体更应吸收欧美相关产业对植物发明保护立法活动的重视与影响,在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详细》》》)
 
农业知识产权的特点和范畴
《 农民日报 》( 2013年12月09日06 版)
    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它和传统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特点,即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需要国家法律认可,多数情况下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机关的审查批准,以确定该知识产权的范围并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
    农业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它可以排斥他人对其不法侵害,一旦有人侵犯农业知识产权,权利人即可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农业知识产权还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制。虽然,农业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特征,但是农业领域毕竟不同于传统工商业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农业知识产权在范畴上也呈现出一些自己鲜明的特点,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植物新品种权。(详细》》》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 农民日报 》( 2013年12月09日06 版)
    司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民事诉讼保护和刑事诉讼保护,其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保护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和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诉讼。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企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规定刑事责任。
    行政保护: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双轨制”,即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保护体制。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采取司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对侵权人实施处罚。行政保护的特点是“程序简便、迅速快捷”,但是不能达到裁决赔偿损失的结果。详细》》》)
 
农企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 农民日报 》( 2013年12月09日06 版)
    第一,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企业的领导人应该摒弃以往只注重生产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错误认识,努力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不但是企业资产项下的财产,还是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的利器。
    第二,农业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外,企业也应当加强与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利用“外脑”参与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中去。
    第三,农业企业还要注重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申请工作。依据我国法律,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等许多知识产权只有经过向国家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授权)才能够取得。(详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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