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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制种款合同纠纷案
2013-08-31  浏览:253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拖欠制种款合同纠纷案件,在为当事人追回6.2万元经济损失的同时,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秩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度,甘肃酒泉某种子公司,在金塔县中东镇梧桐坝等村组,经当地牵头人联系,安排胡萝卜、西葫芦等作物制种111.6亩,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计算,应付农户制种款30.5万元。2013年3月该公司答应付款,但以胡萝卜种子不合格为由只给付50%的制种款,制种农户认为不合理,上访市县种子管理部门要求解决。2013年5月初,经市县种子管理部门调解,该公司和农户代表签订了付款协议。公司分三次进行了兑付,总计兑付制种款24.3万元,实际拖欠农户种子款6.2万元。之后,公司称没有其他办法筹款,虽经市、县种子管理站和制种农户多次协调催要,但欠款迟迟难以落实。针对这一情况,县种子管理部门会同中东镇政府及基地村委会,积极引导农户于2013年6月8日,由牵头人代表农户到肃州区法院进行了起诉,肃州区法院于2013年8月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拖欠农户制种款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公正地审理该案件对当前全市种子生产市场有较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案件如期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入浅出地解析法律规定,使被告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最终被告支付原告制种款6.2万元。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利益,而且还对当地种子生产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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